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26号 申请人:徐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义河路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1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3月4日收到。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徐某生1960因公殉职,经当时桐乡县、嘉善县优待烈士家属的安排,将位于嘉善县中山东路65*号(原6*号)一处15㎡的公房分配给申请人之母王某仙,申请人之母王某仙系该公房的合法承租人。因徐某琪王某琴(徐某生之兄嫂)一家人口众多、住房困难,向王某仙暂借住中山东路65*号的15㎡公房,王某仙仍为公房承租人(持卡人)。现因魏塘街道东门一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上述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11月25日,王某仙死亡,申请人为王某仙唯一合法继承人。申请人听闻徐某年(徐某琪王某琴之子)可能已就涉案公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了解涉案公房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以邮政EMS快递方式书面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东路65*号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档案(含王某仙、王某琴、徐某年)”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王筱仙的公房承租人变更档案信息不存在,另答复附承租人由王某琴变更至徐某年的申请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城镇)、《关于澄清中山东路65*号中一间15㎡公租房权属的情况说明》《证明》、信息公开授权委托书; 2、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嘉善县直属公房过户变更申请表》、邮寄证据(XA528713040**); 3、《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行政复议)》、受托人律师证、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徐某某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东路65*号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档案(含王某仙、王某琴、徐某年)”。经检索和审查,徐某某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租人变更档案(王某琴、徐某年)”保存在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且依法可以公开;徐某某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租人变更档案(王某仙)”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年第*号),并于2021年1月27日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复制件邮寄送达给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年第*号)及附件《嘉善县直管公房过户变更登记申请表》、邮寄证据(XA528713040**); 2.徐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邮寄证据(EMS11030744617**); 3.《关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的批复》(善编〔2019〕3*号); 4.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嘉善县档案局档案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995至2002年直管公房住户清册纸质档案照片、嘉善县直管公房管理系统查询截图、《嘉善县直管公房过户变更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徐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东路65*号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档案(含王某仙、王某琴、徐某年)”。县城区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服务由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相关直管公房的档案也由其保管。被申请人不保管直管公房档案。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保存了1995年以后的嘉善县县城区直管公房档案,未保存1995年以前的嘉善县县城区直管公房相关档案。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经纸质档案查询和电子档案检索,查询到涉及徐某年、王某琴的《嘉善县直管公房过户变更登记申请表》1份;未查询到“承租人变更档案(王某仙)”的相关材料。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载明:“经审查,你要求获取的‘承租人变更档案(王某琴、徐某年)’信息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嘉善县直管公房过户变更申请表复印件提供给你。你要求获取的‘承租人变更档案(王某仙)’,经检索未查询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上述答复。”1月27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XA528713040**)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于2月1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查询,1995年以前的嘉善县县城区直管公房相关档案未保存,1995年后的嘉善县县城区直管公房相关档案保存在被申请人下属的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经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纸质档案查询和电子档案检索,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中涉及“承租人变更档案(王某琴、徐某年)”信息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被申请人已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涉及“承租人变更档案(王某仙)”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检索和告知义务。被申请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1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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