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州廊桥保护规划的请示》(丽政〔2020〕38号)收悉。经商国家文物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州廊桥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实施处州廊桥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规划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强化处州廊桥的文物保护和管理,有效维护周边环境风貌,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完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州廊桥保护规划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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