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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顾某某不服嘉善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1-24 15:50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32号

申请人:顾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新光村莳果浜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教育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81号

法定代表人:陆维新   职务:局长


申请人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教育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2021-*,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在嘉善县教育局作出的《告知书》中,提到三个问题,1.冤枉申请人所犯收听敌台罪;2.代课教师;3.城镇户口名额的去向材料。经县教育局检索,教育局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事实上这些信息都在他们身边。第一个问题:县信访机构及四个政府部门2001年3月19日文书中所说的犯“违禁收听敌台”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第二个问题:县信访机构及四个政府部门2001年3月19日文书中所说的“民办教师属非国家公职人员”。民办教师名称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补助每月14元,一种是没有国家补助14元。我就是在1998年10月26日由惠民乡中心小学出具证明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第三个问题,要查原惠民公社负责管理户口部门的注册(登记簿)。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2021-*);

2.嘉善县惠民乡中心小学《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书》;惠民镇人民政府、魏塘镇人民政府、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教育局、嘉善县信访局《关于顾某某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嘉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0**号);《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教育局)、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惠民街道办事处)、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魏塘街道办事处);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1-*)号,事实清楚,依据准确。2021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邮政号码为XA4227591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你教育局出示我所犯收听敌台罪证的去向材料和代课教师名称材料的去向材料,以及由原惠民公社为了解决我的婚姻问题,安排一个城镇户口名额的去向材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档案室通过档案全宗卷、档案目录查询,被申请人档案室不存在相关信息的档案资料。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嘉善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0-*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了申请人要求获取“请你教育局出示我所犯收听敌台罪证的去向材料和代课教师名称材料的去向材料,以及由原惠民公社为了解决我的婚姻问题,安排一个城镇户口名额的去向材料。”的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故被申请人于3月3号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2021年3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顾某某的补正材料。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2021-*)。被申请人认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2021-*))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邮寄证明;

2.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收件证据;

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及邮寄证明;

4.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材料及收件证据;

5.教育局档案查询说明及电脑查询记录;

6.3月8日电话要求惠民小学协查通话记录;

7.惠民小学档案查询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公开“请你教育局出示我所犯收听敌台罪证去向材料和代课教师名称材料的去向材料,以及一个城镇户口名额的去向材料”。因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材料。补正回复称:“ 犯收听敌台问题 ”指在2001年3月19日由县信访局出的犯罪证文书中,有被申请人盖章揭发其犯收听敌台罪,硬说其是代课教师;“代课教师名称 ”是指在1979年前的民办教师分两种,第一种有国家每月补助14元,剩余的劳务费有学校当地(大队)给工分制参加教师本小队分红,第二种没有国家每月补助14元,全部有学校当地(大队)给工分制参加教师本小队分红。这就是代课教师的名称描述材料的特征;“城镇户口名额”是指当时掌握城镇户口的政府部门中登记册。被申请人经档案检索、嘉善县惠民小学协查,被申请人及嘉善县惠民小学均未保存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告知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协查,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月19日收到申请,3月3日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超过补正期限,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属于瑕疵,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教育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