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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焦某某不服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1-24 16:06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16号

申请人:焦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玉兰新村桂花里9幢*单元*室。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    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善人社法处〔2021〕*号),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本案与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嘉善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建设局、某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2021年4月29日,举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要求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00年改制时社保局周局给我们开会时说过的,我们这一批响应国家号召改制的人员到退休同等享受事业待遇,更何况这次(2020年11月)又养老清算补交了养老金(按照专技中级)。现强烈要求按照你们实事求是按国家政策办事,兑现当初的承诺,按照专技中级为我办理退休。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及听证时提供了以下证据:

1.《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2.退休申请2份;

3.嘉善县部分人员事业养老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登记表;

4.嘉善县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衔接告知确认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聘书(2004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7.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会计);

8.嘉善县部分人员事业养老保险费清算通知单;

9.现金缴款单;

10.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决定书》(善人社法处〔202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一)事实清楚。申请人原所在事业单位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于2000年改制为企业嘉善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经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嘉善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定:管理岗位九级。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现处于预发状态。2020年10月23日,申请人签字确认《嘉善县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衔接告知确认表》:自愿选择按事业养老缴费,随后补交了2014年10月至退休期间的缴费清算差额58389.33元。申请人于2004年5月取得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004年8月被嘉善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聘任为会计师职务,经申请人本人多次申请,嘉善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也于2010年11月8日出具《关于对岗位工资进行转套情况的证明》,请求“申请人由原来的管理岗位转套为专业技术岗位”。2010年11月12日,原嘉善县人事局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同意转换。故申请人转制前后直至退休岗位类别一直为管理岗位。(二)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申请》复印件、《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复印件、《嘉善县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嘉善县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衔接告知确认表》复印件、嘉善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聘书》《关于对岗位工资进行转套情况的证明》复印件、原嘉善县人事局《局务会议记录》复印件、《2010年至2019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核准表》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三)程序合法。2020年1月6日,申请人反映养老待遇认定有误问题(信访件编号:LF202100009**),经调查核实,主要涉及申请人要求由管理岗位转专业技术岗位享受退休待遇事项。被申请人就申请人退休办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复查和核实,并到县档案馆查阅了相关档案资料。于2021年2月5日作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决定书》(善人社法处〔2021〕*号),于2021年2月7日送达申请人。(四)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嘉善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金缴纳的有关补充规定》(善人〔2001〕81号)的规定,申请人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后由管理岗位转专业技术岗位的请求,没有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办理。二、相关争议问题的说明。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一)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2020年11月按清算补交了养老保险费(按照专技中级),与事实不符。缴费工资由被申请人提供不同岗位薪级标准作为参考,并由主管单位进行测算。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后,与原试点养老保险单位进行清算。(二)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提交的《退休申请》(申请人已撤回),所称“某工作人员答应退休时给我办理……”与事实不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决定书》(善人社法处〔202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请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依据:

1.《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决定书》(善人社法处〔2021〕*号)及其送达回证;

2.信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受理告知书;

3.申请人退休前提供的材料;

4.彭某某提供的《关于对岗位工资进行转套情况的证明》;

5.申请人人事档案相关工资套改审批、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核准材料;

6.人事局局务会议记录;

7.申请人退休档案材料;

8.申请人退休清算材料;

9.《嘉善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统筹金缴纳的有关补充规定》(善人〔2001〕81号);

10.《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

1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人建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称:1982年12月,焦某某在西塘自来水厂参加工作,1995年12月进入县建设局下属单位嘉善县城乡规划测绘院。1998年1月嘉善县城乡规划测绘院并入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2000年9月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改制,2000年11月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与嘉善县建筑设计综合开发公司、嘉善县科技开发信息公司组建成嘉善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改制后该同志的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并入新企业嘉善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事业编身份转换为企业职工身份。

第三人建设局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关于焦某某的情况说明;

2.《关于要求县设计研究所要求体制改革的请示》善建设(2000)第4号;

3.《关于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要求改制的批复》善建[2000]字第92号;

4.《关于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改制方案的批复》善人[2000]75号;

5.《关于转报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改制方案的函》善建函[2000]12号及附件(改制方案等相关资料);

6.《转制事业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发放名册》。

第三人某某公司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称:1.某某公司于2000年11月02日成立,是在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上通过体制改革而成,改制时政府承诺在改制时届点编内的员工退休享受事业待遇。2.焦某某是某某公司的一名会计,2004年5月取得会计专业中级资格,2004年8月被某某公司聘任为会计师职务,2019年10月退休。某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焦某某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进入第三人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嘉善县城乡规划测绘院工作,1998年1月,嘉善县城乡规划测绘院并入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2000年9月,嘉善县建筑设计研究所进行改制,经改制后与其他单位于2000年11月组建成第三人某某公司。改制后申请人为某某公司员工。申请人人事档案由嘉善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保管(现名称为嘉善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系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申请人于2004年5月取得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004年8月30日,申请人被某某公司聘为会计师,聘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2005年6月1日,申请人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英语-综合C级证书。之后,申请人要求由原来的管理岗位转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嘉善县人事局在2005年10月25日及2010年11月12日召开局务会议,经讨论后均决定不同意转换。至2019年10月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申请人岗位类别一直为管理岗位。2019年10月,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专技中级职称为其办理退休。2019年10月底《嘉善县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上记载申请人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五级职员”、现工资待遇为岗位“九级”、薪级工资为薪级“29”、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写“同意办理退休,从二〇一九年十月计发退休费。”同时加盖嘉善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第三人建设局公章。申请人领取的退休证载明退休时间2019年10月,退休时职务(岗位)为“五级职员”。2019年11月,申请人领取了第一笔退休费(10月和11月一起发放)。2020年10月23日,申请人在《嘉善县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衔接告知确认表》中签字自愿选择按事业养老缴费。同时申请人自行在填制的《嘉善县部分人员事业养老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登记表》载明,2014年9月人事信息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10级,薪级29级;退休时人事信息为“机关工勤人员技术等级10级,岗位档次34级”(申请人称为该信息误填,应填写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栏)。11月20日,申请人向某某公司交款25000元,款项来源备注为“预付个人养老金”。11月24日,某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事业养老保险费清算金额58389.33元。2021年1月6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反映退休养老待遇认定有误,要求按照提供的确认表核定发放。2021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并向其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LF202100009**)。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善人社法处〔2021〕*号),认为申请人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后由管理岗位转专业技术岗位的请求没有依据,因此决定不予办理。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善人社法处〔2021〕*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嘉善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其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在2019年10月份申请退休时便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最终的退休审批结果显示其职务为五级职员,对应的工资标准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该结果申请人在2019年10月底就已经知晓。2020年申请人再次自愿选择按照事业养老缴费,第三人某某公司也已按事业养老保险费清算额为申请人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作为转制企业员工,在转制前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转制后,其身份属于企业职工,不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嘉善县人事局、嘉善县财政局、嘉善县体改委《关于事业单位转制有关问题处理的试行意见》(善人[2000]64号)规定“对事业单位转制后接收的原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对失业、自谋职业和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其人事关系可委托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同时可以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到龄退休后,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转制后,申请人申请按照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管理相关规定由管理岗位转套为专业技术岗位,但均未获批。在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已经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办理了退休审批。2021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退休养老待遇认定有误,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待遇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没有依据,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办理,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善人社法处〔2021〕*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