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34号 申请人:顾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新光村莳果浜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 地址: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
申请人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因申请人申请事项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在被申请人答复书中讲到“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本机关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收听敌台”赶出民办教师队伍的《关于顾某某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上,盖有被申请人政府公章,这是铁的事实证据的政府信息,难道被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吗?至于第三个问题,查原惠民公社管理城镇户口部门的登记簿。《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和《信访事项不受理告知单》,顽固不化执行省公安厅的错误案子结论,抗拒出具6个多月的案子结论或结论情况。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号); 2.《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善信告字〔2013〕*号); 3.惠民镇人民政府、魏塘镇人民政府、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教育局、嘉善县信访局《关于顾某某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 4.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不受理告知单》(编号:2010-00*);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书》;惠民镇人民政府、魏塘镇人民政府、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教育局、嘉善县信访局《关于顾某某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嘉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01*号;《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5.答《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惠民街道); 6.答《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魏塘街道); 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顾某某申请公开有关“请你政府出示所犯收听敌台罪证去向材料和代课教师名称材料去向材料,以及为了解决我的婚姻问题,安排一个城镇户口名额的去向材料”及其补正内容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受理后,在全区(街道)展开调查,通过征询枫南村、向区(街道)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找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均未找到。被申请人已充分尽到调查、检索的职责义务。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顾某某邮寄送达的《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2021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顾某某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1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顾某某邮寄的《答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号)、EMS交寄单(EMS11235984504**)及物流信息; 2.顾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挂号信材料及物流信息;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编号:(2021)*-1号)、EMS交寄单(EMS11234589122**)及物流信息; 4.顾某某提交补正材料的挂号信材料及物流信息; 5.检索的相关证明(档案室检索证明及检索截图、枫南村检索证明); 6.档案交接凭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挂号信XA422759139**),要求公开“请你政府出示我所犯的收听敌台罪证去向材料和代课教师名称材料去向材料,以及为了解决我的婚姻问题,安排一个城镇户口名额的去向材料”。因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对‘代课教师名称材料去向材料,以及为了解决我的婚姻问题,安排一个城镇户口名额的去向材料’的申请内容,作明确指向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EMS11234589122**)。202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材料(挂号信XA422759244**),补正公开内容为“关于代课老师问题”,2001年3月19日答复中所称的“报教育局备案材料’作代课教师的取证材料的去向材料。在1979年前的民办教师分两种,第一种有国家每月补助14元,剩余的劳务费有学校当地(大队)给工分制参加教师本小队分红,第二种没有国家每月补助14元,全部有学校当地(大队)给工分制参加教师本小队分红。这就是代课教师的名称描述材料的特征”;关于“城镇户口名额”,城镇户口名额当时控制得很严,应该请查询当时掌握城镇户口的政府部门中登记册。被申请人经档案室及枫南村检索查询,均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本机关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上述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档案室查询、枫南村检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履行了合理的检索义务,在法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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