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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25 09:5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根据十六届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纪要(〔2021〕15号)精神,现对我县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支付标准调整为56元/床日。

二、在养老机构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支付标准调整为48元/床日。

三、居家接受护理服务的,支付标准调整为40元/人/天(其中护理券30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善县医疗保障局          嘉善县财政局

            嘉善县民政局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医保〔2021〕29号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