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根据十六届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纪要(〔2021〕15号)精神,现对我县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支付标准调整为56元/床日。 二、在养老机构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支付标准调整为48元/床日。 三、居家接受护理服务的,支付标准调整为40元/人/天(其中护理券30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善县医疗保障局 嘉善县财政局 嘉善县民政局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医保〔2021〕29号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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