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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恩琳参茸保健品商行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发布日期: 2022-01-25 11:2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善市监罚〔2021〕19号;
      案件名称:嘉善恩琳参茸保健品商行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嘉善恩琳参茸保健品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嘉善恩琳参茸保健品商行(经营者:周少军)于2020年11月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了10盒标称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40克阿胶,并放置在其商行内以100元/盒的单价对外销售。
至案发,可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10盒(其中1盒已售),货值金额1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票据,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问卷调查,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50克阿胶的外包装近似。
     另查明,“东阿”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行政处罚内容: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1-1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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