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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恒佳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发布日期: 2022-01-25 11:22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善市监罚〔2021〕220号;
      案件名称:嘉兴恒佳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嘉兴恒佳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魏剑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内容为开发销售澜山苑房产项目,澜山苑房产项目于2019年3月起开始销售。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宣传75平方米房型(A房型)和115平方米房型(D1房型)有赠送面积。其中75平方米房型(A房型)的赠送面积中包括一个名为“书房”的房间,该“书房”不在房屋的产权面积内;115平方米房型(D1)房型的赠送面积中包括一个名为“中厨”的房间,该“中厨”也不在房屋的产权面积内。当事人销售人员宣传会将上述“书房”和“中厨”交付购房人使用。但上述“书房”和“中厨”部分需在商品房外进行改造浇筑才能交付使用。2020年10月,当事人对上述部分的改造浇筑因涉及无证施工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止。至此当事人无法按宣传内容向75平方米房型(A房型)购房人交付“书房”部分,向115平方米房型(D1房型)购买人交付“中厨”部分。至2021年6月,当事人就不能交付“书房”、“中厨”部分和相关购房人进行协商并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委托他人印制房型宣传折页。其中75平方米房型(A房型)宣传折页中印有房型图一张,房型图上除建筑面积部分外,另标有书房1间,用虚线框环绕,标注为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115平方米房型(D1房型)宣传折页中有透明插页一页,插页上印有房型图一张,房型图上除建筑面积部分外,另标有中厨1间,用虚线框环绕,标注为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上述房型图上都标有“本宣传资料不构成合同要约,仅做项目展示之用。本宣传资料为效果图,其上所示意之面积、间隔、装饰、摆设、外立面等,均仅供买受人参考,具体内容以政府部门的审批结果和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实际交付为准,且本宣传资料仅为邀约邀请,不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购房要约。”的文字。当事人将上述宣传折页放置于售楼处用于宣传。
当事人将上述房型图公示在微信公众号内用于销售宣传,并依据上述房型图制作了宣传板,放在售楼现场用于宣传。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7-0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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