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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07 14:47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目录清单》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落实《意见》精神,主动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军地合力共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优待工作格局。加强相关经费列支,对优惠项目给予补贴,保障优待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强化跟踪问效、情况通报和惩戒激励措施,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优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区)、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优待目录清单落实举措,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全面提高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水平。

三、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过硬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目录清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另行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