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惠民街道鑫瑜副食品店等3户个体工商户(当事人) : 经查,你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名单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0月19日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名单 序号 | 个体工商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姓名 |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 经营场所 | 1 | 嘉善县惠民街道鑫瑜副食品店 | 92330421MA2JF2XQ8R | 蒋伟良 | 3***********5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新润村马家浜4号底楼 | 2 | 嘉善县惠民街道浙皖饭店 | 92330421MA2BBQ001L | 肖良 | 3***********2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100号大门朝西底层店面第三间 | 3 | 嘉善张光远货物运输户 | 92330421MA28BNC150 | 张光远 | 5***********7 | 流动(住: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南圩村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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