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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10-20 11:23 浏览次数:

嘉善县惠民街道鑫瑜副食品店等3户个体工商户(当事人) :

经查,你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名单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0月19日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名单

序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1

嘉善县惠民街道鑫瑜副食品店

92330421MA2JF2XQ8R

蒋伟良

3***********5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新润村马家浜4号底楼

2

嘉善县惠民街道浙皖饭店

92330421MA2BBQ001L

肖良

3***********2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100号大门朝西底层店面第三间

3

嘉善张光远货物运输户

92330421MA28BNC150

张光远

5***********7

流动(住: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南圩村28号)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