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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0-31 15: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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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现就《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的相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针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医疗、教育、公交、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实施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不断提升,有效解决了上述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为落实上级关于公租房管理的最新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公租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等管理活动,制定该《细则》。

二、制定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以下简称《导则》)、《全省公租房保障数字化改革实施方案》(浙建保发[2021]43号)、《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善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由保障原则、保障对象与方式、申请条件、办理程序、保障实施、后续管理、监督管理、其他等八个部分组成。《细则》在原《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定,主要突出了以下内容:

1、进一步明确保障家庭类型,并对各类家庭的申请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2、调整财产收入条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额及生活用机动车辆等认定与《导则》规定保持一致。

3、对低收入标准进行了放宽,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之内”放宽到3倍之内。

4、增加了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内容,根据我县的公租房建设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实物配租的对象。

5、优化申请和审核程序,根据《导则》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优化。

6、对公租房租金作了明确规定,并新增了租金减免等内容。

7、在享受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上,按照人均享受18平方米的要求,对3人户家庭从原享受45平方米的基础上增加到54平方米。

8、加大对公租房的管理和退出,增加了公租房实物配租的轮候期,并对保障家庭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执行时间

《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善政办发〔2022〕22号)已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县建设局依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为确保公租房保障工作连续开展,且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即将开展,故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术语释义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简称“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可为单人户或多人户。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申请家庭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公租房保障对象:经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保期间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定期复核。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4025885

信息来源: 县建设局〔县人防办(县民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