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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11-11 18:04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队伍管理,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激发广大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热情,增强广大志愿者荣誉感和获得感,有必要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县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 67 号)、《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浙民慈〔2021〕12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在全省统一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浙江)正式注册,登记居住地或组织地址为嘉善县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嘉善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以及响应县有关部门、单位号召或由县志愿服务组织派遣在县域外开展 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激励,适用本办法。

(二)星级评价

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 100 小时、300 小时、 600 小时、1000 小时、1500 小时的,可以分别评价为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三)礼遇关爱

1.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和获得表彰的志愿者参评高级别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

2.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优先将获得星级评价及表彰的志愿者纳入志愿服务宣讲和培训讲师队伍。

3.各部门(单位)和媒体应积极宣传展示典型感人的志愿者事迹。

4.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 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5.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等学校应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社会实践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在发展团员和 推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学生。

6.享受市级及以上礼遇关爱措施的志愿者可以同时享受县级礼遇关爱措施,内容相同的,按最高标准享受。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 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0573-84028133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