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2〕4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1118号 法定代表人:阮建松 职务:局长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作出的编号:2021年第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年第007号),责令其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要求获取“请贵局依法公开2021年5月24日早晨5点48分、6点14分和5月27日晚上7点22分申请人被不明真相的人监控限制跟踪报警后,由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所出警后的信息:1、对嫌疑人的取证(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2、对犯罪嫌疑人和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处理过程);3、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件和文书(比如受人指使等证据);4、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或者移送案件通知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答复称:“经审查并检索,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民警接处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依法劝导并告知向政府咨询反映。”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答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一、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这里的“拒绝”,包括各种理由的拒绝。具体来讲,针对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一是是否向申请人告知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具体原因;二是是否对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必要的检索;三是提供导致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是提供作出拒绝公开答复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显而易见,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二、被申请人的处警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报警后,公安机关首先应当询问报案人的情况,制作笔录,并且由报案人签名确认。然后会向报案人出具报警的回执,如果公安机关根据证据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就会立案侦查。无论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还是留在现场拨打电话报案,公安机关都会先派出民警问清报案人具体的情况,同时会根据报案人的口供,制作笔录。在民警制作笔录后,报案人需要核对口供,签名确认。如果报案人提供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的,民警就会制作证据材料清单。完成以上处理工作后,民警就会制作受案登记表。之后,立案侦查,并将处警结果告知报警人。根据该答复书的描述,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该答复称:民警接处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后,依法劝导。这个答复足以证明申请人报警的事实,有人恶意跟踪申请人,否则民警不用劝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作出的被复议答复书应予撤销,应当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需的政府信息,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52816831933); 2.嘉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年第007号);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向其公开:“请贵局依法公开2021年5月24日早晨5点48分、6点14分和5月27日晚上7点22分申请人被不明真相的人监控限制跟踪报警后,由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所出警后的信息:1.对嫌疑人的取证(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2.对犯罪嫌疑人和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处理过程);3.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件和文书(比如受人指使等证据);4.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或者移送案件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予以审查、检索、审核,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民警接处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依法劝导并告知向政府咨询反映。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2021年第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1年12月13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2021年第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相关规定,敬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信封; 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审核检索情况说明》、嘉善县公安局罗星派出所《情况说明》、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情况说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5268882813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请贵局依法公开2021年5月24日早晨5点48分、6点14分和5月27日晚上7点22分申请人被不明真相的人监控限制跟踪报警后,由贵局所属派出所出警后的信息:1.对嫌疑人的取证(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2.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处理过程);3.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件和文书(比如受人指使等证据);4.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检索,被申请人于12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年第007号),载明:“经审查并检索,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民警接处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依法劝导并告知向政府咨询反映。”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XA52688828133)申请人,申请人于12月14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下属罗星派出所、魏塘派出所均明确了没有制作询问笔录、没有受立案,并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审查、查找、检索,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审查、检索、审核,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警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问题,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作出的编号:2021年第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