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市场监管领域 > 食品药品安全

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三期
发布日期: 2022-11-22 14:40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600、 XC22330421306631603的牛蛙、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亿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程家分公司(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程家小区农贸市场东侧北起第一间)销售的牛蛙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 “腐霉利”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611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嘉中食品超市(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朝阳路7、9、11号)销售的牛蛙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615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李小平生鲜超市(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朝阳路公建配套房1号楼南起第1-16间)销售的牛蛙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