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11-23 17:27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同意了《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的意见,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针对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021年6月至12月,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5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5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坚持多方参与、供需匹配、监测评价等基本原则。到2025年,全县完成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7万套(间)目标;二是明确保障标准。对保障对象、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进行了相应明确;三是明确支持政策。对土地、财政、金融、税费等支持政策及简化审批流程进行了相应明确;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对准入、建设、租住、权属等管理内容进行了相应明确;五是明确组织保障。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并进一步规定了政策衔接、宣传引导等事宜。

四、适用范围及标准

该文件适用对象为嘉善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五、术语释义

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高层、小高层可适当放宽10平方米左右;宿舍型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为主。

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5%确定,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4029699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