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精神,经审批,2022年11月份,我县特困供养对象 394户395人,本月核定救助资金827914元,其中基本生活费用696385元;照料护理费用131529元。同时,根据《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22〕78号),补发2022年1月—2022年10月在册特困对象救助供养资金959842元。 2022年11月特困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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