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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五期)
发布日期: 2022-12-09 15:07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780 、SC22330000300538635的干榨菜、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农贸市场朱银喜干货摊(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大道219号(惠民农贸市场内))销售的干榨菜、榨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538402的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小徽副食品摊(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西路865号阳光路农贸市场)销售的榨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797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西塘镇松林蔬菜摊(销售地址:嘉善县西塘镇大舜声宝路106号农贸市场内)销售的老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795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姚庄镇万杰超市(销售地址:嘉善县姚庄镇南鹿村村部北第六间)销售的生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785的老干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姚庄镇鲜百惠超市(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南鹿村新村路8号南起第二间到十一间)销售的老干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铅(以Pb计)”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789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姚庄镇利荣生鲜店(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姚庄大道224号一层)销售的老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中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免于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NCP22330421306631944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杨松林水产品摊(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杨庙农贸市场)销售的鳊鱼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