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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2-12-09 14:42 浏览次数: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嘉善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共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的趋势;

(3)1起事故受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事故受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包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事故受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1.5.2 加强预防。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3 分级负责。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1.5.4 科学规范。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5 快速高效。

对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嘉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转换为嘉善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药安委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食药安委相关分管副主任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转换而成,还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其他成员单位。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县市场监管局、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关嘉善办事处、国检嘉善办事处等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嘉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转换而成,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2.1.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1)领导、组织、协调本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5)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等。

2.1.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法定职责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等工作。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纪委: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委宣传部:按照《嘉善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协调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宣传报道方案及口径把握,协调、组织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保障事故发生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

县经信局:协助县商务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行业发展、食品安全管控能力提升以及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等工作,督促食品工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风险防控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市场监管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所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日常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故、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牵头做好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的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等工作。

县商务局:会同县经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食品(包括酒类)销售、餐饮服务企业行业发展、食品安全管控能力提升以及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等工作;督促食品(包括酒类)销售、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风险防控等工作;负责对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通报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因餐厨废弃物处置不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食品摊贩加工销售的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海关嘉善办事处: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国检嘉善办事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嘉善办事处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应工作。

2.1.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和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省、市有关部门,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向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负责,其分管应急工作领导任组长。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信息收集汇总,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应急指挥部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或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一个部门牵头,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对案情特别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除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该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等,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控制生产、销售、消费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专家咨询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相应专家任组长。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

(7)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故时,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并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事发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8)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迅速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物资保障组:由县经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县经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协调、组织、落实应急救援所需各类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各工作小组由负责或牵头部门按规定迅速组建,涉及的各成员部门和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和各食品安全法定监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1)组织协调本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2)负责本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3)牵头组织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和修订《嘉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5)指导镇(街道)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负责建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并制定相应制度和管理办法。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4 镇(街道)组织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机构。各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机构,应依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责任分工

全县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镇(街道)、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县卫生健康局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并报告县政府和市卫计委。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并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等的农药、兽(渔)药残留、污染物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负责监测并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

3.1.2 监测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信息;

(3)其他地区或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涉及本县的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可能对本县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事故的分级原则,对预警实施分级色标管理,从轻到重依次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蔓延。

3.2.2  加强日常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关嘉善办事处、国检嘉善办事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3 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全县统一的12345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各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12345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各部门具体承担职能情况,及时通报或交办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调查部门要将调查处理后的情况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

3.2.4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内容:

a.已掌握的可能引发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

b.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发生的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通报方式:

a.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或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县食药安办和市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安委,同时上报市相关监管部门。

b.县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也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县有关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通报。

c.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有关的县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食药安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d.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

(3)特殊通报:

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药安委报告,由县政府或县食药安委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县农业农村局等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安委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食药安委,并向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各单位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6 预警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及时分析、整理并提出需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报县食药安委(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并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后,向社会发布或解除。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多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各传媒要主动配合,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 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应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管部门(县食药安办)及县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报告。

3.3.2 报告内容

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发生的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分别报告至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初步判断为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在2小时内分别报告至省政府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药安办);情况紧急的,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4)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和各监管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2周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疑似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事故发生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1.2 县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迅速启动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属于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按规定要求报告至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政府应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在事发后迅速赶赴肇事单位,控制现场,责令停止生产、加工、配送,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封存涉事食品,并及时送检。肇事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和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4.1.3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对县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快速作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同时作好启动市专项预案的各项准备。

4.2 分级响应

对初步判断属于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必须同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权限为: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

4.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报告,同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县政府根据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提出的意见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应急预案。

(2)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食安委立即转换为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总指挥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担任。

(3)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启动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警戒保卫组、物资保障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危害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2.2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4.2.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进一步发展,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县政府负责处置的,须报经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审定批准后调整;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情况复杂难以控制的,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并根据上级决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经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审定批准后,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须报经其批准后调整。

4.3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Ⅳ级应急响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3.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根据县政府决定,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响应终结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机构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同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精神创伤。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评估总结

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事发地、肇事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县卫计局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检验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具体机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负责选定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委托,对送检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按规定组织进行。

6.5 物资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的程序安排,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资金预算。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6 应急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6.7 宣传培训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众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牵头制订和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制订和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并报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县食药安办负责解释,具体文件依据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2、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附件1


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涉及类别

食品 保健食品

事件名称


事发单位


涉及单位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初判等级

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特别重大(Ⅰ级)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涉及人数、主要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控制和举措、发展趋势、下步计划等)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2


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当前事件

等级判断

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特别重大(Ⅰ级)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处置情况等)


续报单位


续报时间


报告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