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各科室: 《队考勤制度(修订)》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 2022年1月26日
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考勤制度 (2022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嘉善队作风建设,严格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队工作的所有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二条 全队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全队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做到有事按规定请假,不擅自离岗,不串岗聊天。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购物、聊天、打牌、浏览股市行情、观看影视节目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全队干部职工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值班一般为节假日和双休日,遇特殊情况时另行决定。值班人员名单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时间按排班要求的作息时间执行。值班人员职责是接待来电来访,处理各类事件和应急情况,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承办其他事项。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提前一天落实好顶替人员,并报办公室备案。没有认真履行值班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带班队领导负责督查值班人员值勤情况,掌握值班日常工作情况,处理突发事件,并将处置情况报告队主要领导。 第五条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必须履行外出报告手续。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半天以内,要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外出半天以内,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分管队领导外出半天以内,要征得队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
第二章 请假管理 第六条 凡工作人员因事、因病、探亲和婚、丧、产假及年休假等不能按时出勤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对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开虚假病假证明的,一经发现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队领导请(休)假报队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休)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队分管领导签字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队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队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一般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请假3天以上的,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主要领导签字批准。请假单由各科室随同当月考勤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一并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可以先电话或短信请假,事后必须在上班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种假期及审批权限 (一)事假(含因私出国境事假)。 各科室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优先使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如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事假一般应当为处理个人紧急事务,不得用于个人旅游休闲等),经单位严格审查后,方可请事假。,应严格执行准许程序。因私出国(境)请假须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干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队主要负责人批准。连续事假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计入事假天数。事假使用应当按规定标准,按天相应扣减工资。 (二)病假。 请病假须有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并按程序审批。请病假1天以上,原则上要于请假前一天提请工作处理单,如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交的,须以电话等方式报告单位,事后及时补交工作处理单并后附病假证明。请连续病假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入病假天数。 (三)年休假。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请年休假由人事干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向队长报告同意。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当年年休假未用的,可用于冲抵事假或病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其他未标明事项按照县政府、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婚假应在一年内休完。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工作人员请婚假应事先报科室负责人准许,分管领导审批,并向队主要领导报告。 (五)产假、哺乳假及夫妻育儿假。 1.产假。 (1)根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2)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申请产假,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同意。因生育多胎或难产需要增加产假的,可以先电话或短信报备,在休完产假后一周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3)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申请护理假,需提供医务部门的证明、结婚证等材料,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同意。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需提供医务部门的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同意。 2.哺乳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原则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育儿假。根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申请育儿假,需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同意。 4.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申请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需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同意。 (六)探亲假。 1.享受对象及条件。凡工作满1年的干部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分别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 (1)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说明:“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假期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七)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逝世,可请3天丧假。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请丧假的审批权限与请事假相同。 第八条 凡工作人员一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或病假超过45天(除工伤外)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三章 加班补休 第九条 适用范围 加班是为完成上级部门和队安排布置的指令性、突击性或专项性重大工作,而在工作时间之外开展工作的活动。加班应以工作需要为前提,从严、从紧控制。 加班分为应急加班和计划加班。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全队性工作加班。在工作时间以外,由队统一安排部署的重要会议、集体活动等重点工作加班,如队值班值守等。 2.上级部门安排工作加班。参加国家统计局、总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如相关会议、调研任务等。 3.突发性事件加班。遇有临时、加急、突发工作任务,需要在工作时间以外采取紧急处理的工作,如发生网络舆情、迎接检查、网络维护抢修等。 4.科室工作加班。非常规工作因工作量大、任务紧迫、不可间断等原因,不能在工作时间完成,确实需要利用其他时间完成的工作。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在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日常工作,自行加班的;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在工作日中午和下班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的。 2.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学习培训、支部联动和党员教育、工会群团等相关活动的。 3.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电话联系、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的。 4.不需到办公室处理完成,可自行登陆OA办公系统、数据平台或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报送有关文稿、数据等业务工作的。 第十条 加班申报程序 1.需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注明加班事由、时间,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按加班计划执行。 2.需要在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应于放假前一天下班前将《加班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 3.非计划或临时性紧急情况需晚上加班的,可电话向主要领导申请加班,事后2日内补填《加班审批表》,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补休规定 1.加班补偿以补休为主,以服从工作为前提,如需要补休,需提前填写《补休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由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补休,《补休审批表》送办公室备案。 2.补休时间标准:工作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补休时间。连续加班不满4小时的,不得补休;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计为半天;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计为1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队办公室负责全队执行劳动纪律情况、考勤情况、请休假情况的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队纪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类考勤制度如遇国家、地方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考勤制度>的通知》(善调字〔201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请假单 2.加班申请表、补休申请表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嘉善调查队请假单 姓 名 |
| 职 务 |
| 所在科室 |
| 类别 | 年休假 | 探亲假 | 事假 | 病假 | 婚假 | 丧假 | 产假(含奖励假)/护理假 | 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 其他 | 本次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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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假原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请假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总共 天。(共有年休假 天,已请年休假 天) | 科室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说 明 | 1.返回单位报到时间为销假时间; 2.班子成员由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及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由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请假3天及以下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 3.本表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
附件2 加班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科 室 |
| 姓 名 |
| 加班时间 |
| 加班原因 |
| 分管领导审核 |
| 主要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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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表交办公室备案 补休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科 室 |
| 姓 名 |
| 补休时间 |
| 补休天数 |
| 分管领导审核 |
| 主要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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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表交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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