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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县商务局(县粮食物资局、县贸促会) 发布日期: 2022-02-21 17: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县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嘉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示范县项目中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所有可移运硬件设施、设备(软硬件)及相关无形资产。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所有权归嘉善县商务局,项目承办单位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县商务局管理调配、项目承办单位使用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县商务局是我县电子商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示范县项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是示范县项目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国有资产的保管、领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主要任务有:

(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进行示范县项目资产采购和配置;

(二)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

(三)承办单位应有明确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使用必须落实到个人,定期对本承办单位进行清查盘点,并定期向县商务局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

第七条  本制度中资产配置是指项目承办单位使用项目专项资金购置而形成新的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国有资产由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购置,资产所有权归嘉善县商务局。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推进进度和实际需要,适时启动资产购置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在原预算范围内的,承办单位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流程如下:

(一)承办单位根据示范项目采购合同及工作方案,编制资产采购预算清单;

(二)承办单位根据采购预算清单,结合市场行情,择优选择供货企业,并签订供货协议;

(三)资产形成后,应将资产登记造册并报县商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项目承办单位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日常使用要严格做好交接手续和维护保养,国有资产使用要按照“谁用谁负责、损坏必赔偿”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项目承办单位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七条  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承办单位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县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与县商务局签字盖章后,移交至嘉善县商务局存档,相关资产由商务局进行接受处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国有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报县商务局审议后决定。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县商务局审核后,依照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二十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具体处置办法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所购货物类资产到位后,县商务局需进行查验,并建立资产台账。以年为单位,进行资产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程改造类、服务类项目应适时邀请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购置房与实际使用方不一致的,应签订设备使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示范县项目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项目承办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和资产登记卡(包含资产名称、资产编号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存在损坏的,由实际使用方负责维修,最长维修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资产丢失的,由实际使用方负责照价赔偿,限期15个工作日到位。

第五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商务局、项目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商务局监督,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商务局要对项目承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内,上级部门出台资产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嘉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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