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嘉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浙江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公布2020年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94号)、《浙江省财务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清算下达2020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善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用于嘉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加快电子商务在嘉善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核算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上级示范县建设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嘉善实际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嘉善县邮政、供销、商贸、快递、交通等资源整合,着力提升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功能和模式迭代。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县级服务中心功能和作用发挥,扩大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服务规模、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流程。 (三)农产品上行和市场运营体系。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推动各类电商平台转型升级,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 (四)农村电商产业集聚体系。打造特色化电商专业村(镇)。逐步形成以农产品、手工艺、乡村旅游等产业为基础的电子商务集聚区。 (五)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加大对大学生、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基层干部等人群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农村电商队伍。 (六)电子商务对口帮扶。以农产品资源对接产销会等活动为载体,帮助对口帮扶地区实现增收和致富。开展帮扶培训。 以上资金使用方向根据实施方案中初步资金预算范围内执行,如遇具体项目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项目间适当调整资金使用额。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进行公开招投标,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宣传、培训及维持园区、公共服务、物流配送等项目正常运营的,应本着杜绝浪费、节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承办企业在中标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签订合同拨付第一笔资金;项目建设完成规定进度并验收后拨付第二笔资金;项目完成中期验收后,拨付第三笔资金;项目最终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二)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述进度报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三)完成规定进度后,县商务局组织专家进行县级验收。 (四)县级验收通过并经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嘉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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