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实施青山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临政发〔2015〕113号)悉。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杭州市青山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对杭州市青山水库(以下简称青山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青山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原则上为移民线31.16米(85黄海高程,下同)以下地带,其中已建回水堤的管理范围线为迎水侧坡脚线,拟建堤防(道路)的管理范围线为迎水侧堤防(道路)顶线,自然岸坡的管理范围线为高程31.16米。主坝的管理范围按已征用范围确定;副坝管理范围为左坝头左侧40米—70米(水平投影距离,下同),右坝头右侧70米,以及背水坡坡脚以外60米—100米的地带。重新划界后,青山水库管理范围总面积为14.2平方公里。 二、原则同意《方案》中对青山水库保护范围的划定。青山水库库区保护范围自然岸坡按照其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的地带划定,已建回水堤和拟建堤防(道路)区域不划定水库保护范围。主坝和副坝的保护范围按照其管理范围分别向外延伸100米和50米的地带划定。 三、你市要认真组织实施《方案》,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妥善处理划定管理范围内住户和企业的搬迁及其他事项,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确保水库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本次库区管理范围仅按移民线(二十年一遇洪水)控制,你市在规划建设库区周边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洪水风险,库区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少占防洪库容,严禁违法侵占水域。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本文件发布后,《关于全省十八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2〕180号)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青山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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