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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常山黄泥塘“金钉子”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22-04-12 09:43 浏览次数:

常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黄泥塘“金钉子”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请示》(常政〔2021〕33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常山黄泥塘“金钉子”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8°28′46.2″—118°31′52.5″、北纬28°51′39.3″—28°54′12.8″之间,面积298.23公顷。

二、你县要按照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面积,抓紧组织开展功能区调整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在此基础上,组织做好勘界立标工作,落实土地权属,并向社会公布界限范围和管理要求。

三、你县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科学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常山黄泥塘“金钉子”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复函.pdf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