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财政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浙财农〔2022〕1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抓好此次一次性补贴政策落实,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有效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有力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现就有关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预拨标准
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谁多得”的政策导向,结合我县实际,此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指种植小麦、水稻的农民,下同),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经济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标准12元/亩。
综合考虑我县今年粮食生产季节、资金需求及工作的紧迫性,本次补贴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进行,本次预拨对象为:“全年小麦和水稻复种面积在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按土地承包流转面积×复种指数160%的比例予以预拨,再据实结算。
其余一般种粮补贴对象待晚稻种植核实后再进行结算。
二、发放原则与结算方式
(一)坚持以镇(街道)为统计区域原则。以年度内一个镇(街道)范围内为统计区域,一个种粮主体在多个镇(街道)种植的,要求在种植属地逐级申报。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积极推动政策阳光操作,资金申请执行公开公示、公正透明,简化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市民卡”发放原则。今年除了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股份合作社等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专用账户之外,其他原则上通过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直接发放到“市民卡”。
(四)坚持据实结算。根据本县全年实际种植小麦、水稻的情况进行核实测算及补贴发放,其中已享受预拔的种粮规模化主体结算时“多还少补”。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实施好此次政策作为贯彻落实粮食生产党政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细抓实。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要做好相关数据核实、政策解读、技术培训、基础台账管理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凡申请补贴的农户或生产主体,每季作物种植后,直接到所在行政村(农村社区)进行申报登记,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再由所在行政村(农村社区)根据补贴政策内容统一填写面积核实表(附件1),上报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审核,确认无误后返回所辖行政村(农村社区),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无疑异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将资金登记表(附件2)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县财政局根据复核后的补贴面积下达补贴资金。各镇(街道)对申报的原始资料统一制作台账存档并对合规性负责。本次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拨将根据种粮规模化主体的土地承包流转面积和复种指数进行预拨,只填写2022年嘉善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规模化主体资金预拨表(附件3),通过村级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11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本项政策是一项体现各级重农抓粮和强农惠农工作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要切实强化镇村和生产主体的工作责任,力争高质量完成政策实施各项工作。县级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虚报骗补的,按照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本次预拨给种粮规模化主体,是支持当前农资价格上涨的资金需求,一般种粮农民到时再进行据实结算,各镇(街道)要做深做细基层农民的思想工作,正确理解本次资金预拨。
附件:1.2022年嘉善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核实表
2.2022年嘉善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登记表
3.2022年嘉善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规模化主体资金预拨表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2年嘉善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核实表
所在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
| 种粮主体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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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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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主体 申报面积 | 承包和流转(预征地)农田总面积 亩,其中: 种粮情况:小麦亩,早稻亩,晚稻亩, 合计亩。 主体签字: 年 月 日 |
中介机构 测量面积 | 种粮情况:小麦亩,早稻亩,晚稻亩, 合计亩。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所在行政村(农村社区)认定补贴面积或预征地也可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认定面积 | 种粮情况:小麦亩,早稻亩,晚稻亩, 合计亩。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面积统一保留一位小数,村级认定面积填写种粮主体申报与测量面积的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