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嘉善县人力资源行业全员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24 09:37 浏览次数:

局属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嘉善县人力资源行业全员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抄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印发

嘉善县人力资源行业全员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完善行业全员监管各环节,构建健康有序的用工环境,更好地满足我县各行业用工需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经研究,嘉善县人力资源行业全员监管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架构

专班组长: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志斌

副 组 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钱  波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晓威

成    员:人才开发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     陈  浩

局办公室副主任、劳动关系科副科长 吴  敏

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马  炯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队长           葛光军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           叶丽娜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马炯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叶丽娜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专班开展各项工作。

第一组组长:马炯,组员:人才职建科、执法队各1人。

第二组组长:葛光军,组员:就业中心、劳动关系科各1人。

第三组组长:吴敏,组员:人才职建科、执法队各1人。

(各组所对应企业分片,请劳动关系科提供名单后划分)

二、职责分工

(一)局办公室(法制科)、劳动关系科:

1.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审批工作。对开展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进行备案。

2.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监管,完善劳务派遣机构备案和定期检查制度。

3.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年检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4.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5.研究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合理退出机制。

(二)人才开发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1.广泛开展调研,了解我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现状、未来发展模式及趋势,拟订我县人力资源行业发展规划。

2.修订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并指导相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3.指导和管理县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1.牵头协调做好全县人力资源行业管理服务工作。

2.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调、联系和服务工作,受人才开发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委托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积极服务企业用工,为我县企业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人力资源服务。

4.指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积极引进高资质、高水平、高信誉的品牌机构进驻产业园,打造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5.指导嘉善县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开展工作。

6.定期开展人力资源行业调研,开展企业用工监测,保障企业用工。

(四)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

1.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行业监管工作中的比重,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执法,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劳务中介、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恶性竞争等行为。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限制等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人力资源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

三、工作机制

(一)实行平战结合机制。专班每月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前阶段工作情况,研判分析行业发展形势,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集中检查和工作指导,实现行业监管全覆盖(人力资源行业全员监管检查表见附件),专项检查原则在一周内完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时。各工作组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行业发展存在的困难、意见建议报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向专班负责人作专题汇报。

(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专班对行业管理作整体规划,明确目标,理清思路,细化任务。对各责任科室进行统一协调,明确分工、齐抓共管。根据需要,专班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协调发改(服务业发展)、税务、市监、镇(街道)等部门(单位),不定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联合专项行动。

(三)建立问题处置机制。对集中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经营、拒不参加年检、未依法备案的分公司进行重点核查并处置。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固定证据,视情口头责令整改或由执法队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对逾期未改正、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恶性竞争哄抬价格、挖企业骨干职工派往外地等破坏我县用工秩序的行为加强研究,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予以制止,着力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专班各成员要提高站位,把人力资源行业管理任务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高起点部署、高标准谋划、高效率突破、高质量推进。着力加强对人力资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人力资源行业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我县“双示范”建设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支撑。

附件:人力资源行业全员监管检查表

附件

人力资源行业全员监管检查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1

人力资源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开展人力资源相关业务前必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

人力资源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就业歧视。应如实向求职者告知工作岗位、待遇、地点、工时制度等信息,不得以虚假信息招引求职者,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3

人力资源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将学生工、超出劳动年龄段人员作为劳务派遣人员),且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两年(劳务派遣),并依法约定各项条款,涉及用工到期奖励或返费等相关约定的,应当在条款中明确。

4

人力资源企业应当足额支付薪酬待遇。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嘉善县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截留用工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

5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6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7

人力资源企业每年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实填报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依法参加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工作。

8

人力资源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变更营业执照前,应及时变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到期前,提前60天申请延续,许可证失效期间,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9

人力资源企业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前,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结清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并妥善处理各类劳动纠纷。

10

人力资源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不得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11

人力资源企业不得为无合法证照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12

除年度核验外,人力资源企业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项检查工作。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

检  查  人: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善人社〔2022〕20号关于印发《嘉善县人力资源行业全员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善人社〔2022〕号.pdf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