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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28 16:2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县级部门(单位)用于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服务器、网络、云服务、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等)、软件开发、信息化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第三方服务等。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共享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一般实行统建,升级项目等具有特殊要求的信息化项目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自建。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需求、评审、立项、采购、实施、验收、评估、安全等八个环节,并通过数字化手段完善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并牵头负责数字化改革重点应用多跨场景开发建设。

县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管理工作,建立全县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建设“一本账”。

第七条  县政务数据办、数字化改革六大系统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县政务数据办作为全县统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统一采购信息化项目服务。负责拟建信息化项目的系统审核,项目建议书的评审。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组织测评验收、项目交付和绩效评价。负责指导项目安全建设和管理。

数字化改革六大系统牵头单位要主动履行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进度、开发质量、贯通情况等的监督检查,会同县政务数据办指导本系统统建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概要方案和项目建议书。

各部门(单位)负责统建信息化项目需求提出、项目建设概要方案和项目建议书编制,参与项目测评验收、交付及系统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实施自建项目时,负责需求提出、组织方案编制、立项申请、预算申请、组织采购、推进实施、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县政务数据办做好测评验收。

县发改局负责含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及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和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项目初审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数字化改革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与“全省数字化改革项目库”进行比对、与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接后,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在县政务数据办指导下,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概要方案,并按要求将拟建信息化项目录入省IRS平台进行项目查重,对经过系统查重允许建设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属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的报送六大系统牵头单位,属于一般业务类项目或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报送县政务数据办。对不纳入统建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依据。

第九条  六大系统牵头单位对部门(单位)申报的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概要方案进行初审,结合各系统数字化改革要求,与全省“一本账”进行比对,开展必要性分析及共用共建需求整合,明确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建设项目,并将初审通过的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移交给县政务数据办。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县政务数据办负责组织县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开展项目建议书评审,评审包括业务评审、技术评审和造价评审,其中造价评审由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并出具审价报告。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按评审建议修改完善方案,报专家评审组确认。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数字化改革要求,必须以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基础资源、统一共享交换、统一共性应用开发为前提;

(二)项目必须需求明确、技术先进、功能实用、安全可靠,无重复建设、重复投资问题;

(三)项目必须实现数据共享与应用协同,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应纳入县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以下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实体数据中心;

(二)未纳入电子政务网络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以及专网租赁项目;

(三)未部署在政务云平台的新建、升级改造项目;

(四)未明确需求、未明确绩效目标、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统建项目由县政务数据办编制建设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自建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立项审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相关项目资金应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一并申报。

第六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五条  统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采购,可通过公开招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自建项目结合实际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采购,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统建项目建设需求发生变化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须向县政务数据办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统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承建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签订项目采购合同时,需明确项目终止与退出机制。如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建单位应终止项目实施并形成书面说明提交县政务数据办: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项目建议书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承建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1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验收。信息化项目验收由县政务数据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组联合开展。未按要求完成应用、数据、组件、云资源编目;未按要求上架浙政钉(浙里办)统一输出;未按要求完成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项目承建单位对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项目,应形成书面说明提交县政务数据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建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根据验收报告、采购协议等进行付款。

第二十二条  涉及政务服务、公文管理等重要职能的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应同步开发建设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归档模块,并做好与数字档案系统的归档技术对接。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承建单位原则上负责项目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质量保障方案、运行维护方案、数据治理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保障措施等,每半年出具一次项目运行维护情况报告。

第九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年内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县政务数据办和县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县政务数据办根据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建成项目的使用情况、协同共享、安全保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政府采购服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章  项目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保障应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数据办应做好政务云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县级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压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镇(街道)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嘉善县电子政务项目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5〕167号)同时废止,县政务数据办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善政办发〔2022〕9号(嘉善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