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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25 16:19 浏览次数:

各所(分局)、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监广〔2022〕4号)及《嘉兴市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嘉善县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4日


 

嘉善县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正确把握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坚持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理念,强化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各类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引导直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共同富裕典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网络直播营销乱象得到明显遏制,消费维权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高,行业发展生态持续改善优化,推动我县网络直播营销行业治理能力走在全市前列。

三、整治重点

紧扣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以下十个方面:

1.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含有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无底线营销、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损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等内容的违法行为。(市场合同广告(价竞)科、综合行政执法队);
    2.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进行推广引流服务,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综合行政执法队);

3.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或评价、刷单炒信、流量数据造假、销售混淆仿冒商品、商业诋毁、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合同广告(价竞)科、综合行政执法队);

4.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队);

5.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与商标专利监督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队);

6.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队);

7.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流通商品广告、法律法规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在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宣称“神医”“神药”广告、违规广告代言等广告违法行为。(市场合同广告(价竞)科、综合行政执法队);

8.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合同广告(价竞)科、综合行政执法队);

9.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合法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队、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10.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队及相关科室)。

四、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从即日开始,到2022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排查整改阶段(5月底前)。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机构、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等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约谈,督促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合法合规经营。将相关主体单位纳入重点信用监管名单,办公室关注舆情情况,其他涉及的业务科室要认真梳理近年来接到的网络直播营销涉嫌违法线索以及查办的案件,加强网络交易监测和全国12315平台消费投诉举报等数据分析研判,拓宽线索摸排渠道,多方汇集案件线索,确保5月底前排摸一批靶向信息移交执法办案机构核实查处。

(二)执法整治阶段(9月底前)。各所(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紧扣重点,综合运用《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线索认真核实,严厉查处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网络直播营销大案要案,严惩违法责任主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屏蔽、关闭违法网站和主播账号,及时向纪监部门反馈信息,并适时公布网络直播营销典型案例,向社会充分展示阶段性治理成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不足,研判新情况新问题,查漏补缺,更新完善工作举措,巩固治理成果,推动建立较为完整的网络直播营销长效治理机制。

五、治理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先原则,强化行政指导和宣传引导,提升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经营主体依法合规意识和能力。市局5月底前将组织一次集中行政指导,约谈全市网络直播平台、重点直播间运营机构、重点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县局同步约谈辖区内所有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机构、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头部商家或主播,明确法律责任和行为规范,划清监管红线,督促其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资质审核、产品质量、营销宣传、信息监控、应急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配合监管执法等直播营销制度规则,指导平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快速处置、平台先行赔付、直播间信用管理等机制,增强自我管控能力。对约谈告诫后问题仍为突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履行法定责任义务。(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二)创设制度规则。发挥制度规范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深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等部委牵头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落实,整合优化现有政策,研究推出更加细化的程序性制度、操作性规范和监管规则。推动监管规则同监管场景紧密联系,要积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制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负面清单”、合规经营指南、营销选品审查和品控管理、绿色直播间管理、网络直播发布广告管理等规范制度或地方标准,为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设好“红绿灯”。(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三)深化智慧监管。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提升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测防控能力。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领域的应用,加快建设网络直播营销数字化监测系统,有效覆盖主要电商平台、社交直播平台及头部主播,探索数字化监测路径,及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形成监测发现问题线索与风险防范全流程闭环处置机制。充分应用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浙江公平在线”、“浙江质量在线”、“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浙江消保在线”等数字化改革建设成果,拓展应用场景,强化多跨协同,建设应用直播电商智慧监管、数字治理等平台,织密常态化监测防控网,夯实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技术支撑。指导开展国家和省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推动平台治理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治理经验。(各相关业务科室)

(四)强化执法惩戒。坚持“攻大奸、戒小过”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办案集成效应,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亮剑”行动及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专项治理等工作,聚焦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直播营销突出问题,集中执法资源、上下协调联动、区域全面发力,强势推进执法整治,坚决从严查处直播平台责任不落实、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办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落实行刑衔接相关要求,发现涉嫌犯罪的网络直播营销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更好地发挥刑事打击的惩戒威慑作用,营造网络直播营销领域“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治理效果。(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推进协同治理。坚持条抓块统,注重协同联动,深化网络市场监管、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保健食品清理整治、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等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商务、文旅、税务、广电、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常态化的情况会商、通报预警、问题研判等方面工作机制,推进网络直播营销监管联合调研、联合约谈、联合执法、联合督办、联合处置,推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名单等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违法失信成本,提升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综合治理效能。(各相关业务科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沈明新(总工程师)

副组长:张兆祥(副局长)

孙  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员: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市场合同广告(价竞)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与商标专利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所(分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简称“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专班”),由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召集,各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确定联络员组成工作专班,根据方案分工协同开展工作。

各所(分局)、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是市场监管部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按照省、市、县局《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专人负责,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举措,从严从实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二)聚焦整治重点,注重工作实效。各所(分局)、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围绕十个重点整治内容,加强内外联动、上下配合、业务沟通,健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互通、问题共商等方面的监管合作机制。通过日常检查、网络监测、投诉举报、部门通报、上级交办等渠道,加大线索搜集力度。建立网络直播营销重点违法线索、消费投诉举报、信访舆情处置“首问负责制”,实行跟踪督办、挂账销号,确保按时处置率达到100%。明确节点任务,严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确保不出现案件“空白县”。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整治良好氛围。

(三)总结工作经验,构建长效机制。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所(分局)、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注重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完善监管方式,研究解决碰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总结反馈好的经验做法、工作思路、监管手段或其他创新举措,推动形成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出发,进一步推动网络直播平台、MCN机构、主播等从业主体落实责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构建主体自律、行业规范、监管震慑、舆论引导的社会共治格局,促进嘉善网络直播营销行业高质量发展。

请各所(分局)、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省、市、县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请于5月底前反馈开展行政指导的时间、参会名单、照片等资料;于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专项治理推进情况报告(主要工作、取得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下步计划等内容)、统计表(附件1、附件2)以及相关案件处罚决定书,于8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中期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并于每周三下班前将工作周报(附件3)报县局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专班。

联系人:时新荣,联系电话:13967306665。

附件:1.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2.2022年 月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

3.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周报表


附件1

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重要方面

工作情况

备 注

压实

主体

责任

(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主体调 查排摸

直播营销平台(家)


提供平 台、直 播间、 服务机 构具体 名单

直播间运营者(家)


直播营销   人员(人)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家)


行政约谈(家次)



督促平台建立内控管理机制(家)



督促营销主体建立合规培训制度(家)



推动直播间承诺亮诺践诺(家)



推动绿色直播间创建(家)



创设

制度

规则

(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制度

规范

制定负面清单(个)


提供具 体清单

制定合规提示指南(个)


制定地方标准(个)


制定监管规则(个)


强化

执法

办案

(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件

线索

排查发现线索(条)



监测发现线索(条)



案件

办理

办理案件(件)



万元以上案件(件)



罚没款总额(万元)











重要方面

工作情况

备 注

强化

执法

办案

(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件

类型

涉及导向(件)


提供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清单

(每月 更新)

电子商务违法(件)


不正当竞争(件)


产品质量违法(件)


侵犯知识产权(件)


食品安全违法(件)


广告违法(件)


价格违法(件)


侵犯消费者权益(件)


其他类型违法(件)


加强

消费

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平台、直播间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 制(家)



接到投诉(件)


办结(件)



接到举报(件)


办结(件)



推进

协同

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队)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次)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件)



移送其他部门处理(件)



移送省外相关部门处理(件)



开展

宣传

引导

(办公室)

发布宣传信息(条/次)



曝光典型案件(件)



召开新闻通报会(次)



其他形式宣传活动(条/次)



注:各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工作台账,统计表每月 25日前报送(表中数据为累计数)

填报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2

2022 年 月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 工作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治 理 的 重 点 问 题

治 理 目 标 及 进 度 安 排

组 织 督 导 检 查   数 /    次

/

/

发 现 问 题 数 /    个

推 动 整 改 问 题   数 /    个

/

整 改 通 知 书 整   改 完   成 数   /    项

推 动 建 立 和 完   善 制   度 数   /    项

建 立 数 字 监 管   平 台   数 /    个

通 报 曝光

公布 成果

工作成效

存在问题

典型事例或

典型案例

/

案 件 数 /    件

批 次 数 /    批

项 目   数 /    个

1.工作成效既要反映工作过程、举 措,又要反映工作成果;        

2.工作成效既可对表中有关数据具体说明,如推动整改问题、推动建立和完善的机制制度、推动解决的 具体问题等,也可对数据未涉及到 的其他成效进行补充;           3.除表中所列之外的其他数据应保持连续性一致性。

1.开展治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

困难;

2.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      3.开展治理中发现的表现在基层、根 子在上面的问题;

4.只填报本月新梳理发现的问题,已 经报过的不重复填报。



















注:1.于每月 25日前通过浙政钉报送县局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由县局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市局专班。联系人:时新荣。

2.填写 2022年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数据;

3.表中所有数据均为该项目本部门的总数据,不含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数据。


附件3

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周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治理措施

工作进展

本周

累计

压实责任

约谈经营主体(家)



平台建立内控机制(家)



直播间亮诺(家)



制度规则

制定制度规范(个)



执法办案

排摸发现线索(条)



立案数(件)



结案罚没款(万元)



消费维权

平台直播间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家)



接到投诉(件)



解决投诉(件)



协同监管

开展联合执法(次)



移送司法处理(件)



移送其他部门处理(件)



宣传引导

宣传报道(条次)



曝光典型案件(件)



典型

经验

做法

材料要求:

1.反映本地推进治理工作创新特色亮点经验做法(以事例事实、数据成效体现,聚焦具体点位,避免大而笼统);

2.以政务信息为表现形式,突出亮点、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3.每周各地报送不少于1条,不设上限;

5.表格中填不下可另附页。

注:各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确定1名相对固定的人员,于每周三下午17时前,将填报完整的表格及材料,通过浙政钉报送县局专班(联系人:时新荣)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县纪委、县监委、驻局纪检组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4日印发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