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46号 申请人:陈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城南村薛家桥新村某号 申请人:吴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城南村薛家桥新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卜国强 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吴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职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职,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收到。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叶某某占用申请人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城南薛家桥新村某号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申请人称:2001年8月15日,申请人陈某某、吴某某及其女儿陈某共同填报《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申请在原嘉善县魏塘镇城南村某社建造房屋。在等候批复期间,两申请人离婚,现申请人吴某某与女儿陈某因无房屋仅能租房而居。2020年6月12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提供了涉及申请人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和编号为201-010-23*《宗地图》。经申请人实地调查核实,由嘉善县有关公权力机关审批给申请人的薛家桥新村某号宅基地,已由叶某某占用已久,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就上述宅基地争议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1月13日,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421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中争议的宅基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申请人于2021年1月16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履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申请书》。根据被申请人2021年1月25日《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履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申请书》已转至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可时至今日三个多月过去了,音讯全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宗地图、照片、《恳请叶某某女士立即移交薛家桥新村某号宅基地的函》、(2021)浙0421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履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陈某某、吴某某身份证明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向申请人寄送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于2021年1月31日签收。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如情况不复杂,被申请人应当于2021年7月24日前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如情况复杂,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截止答复举证的今天,尚在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法定期限内,故不存在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职的违法情况。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履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申请书》《受理通知书》、邮寄送达凭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节选证据、依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嘉善县人民政府交办的申请人所提交的《履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要求确认叶某某占用申请人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城南薛家桥新村某号宅基地违法,责令叶某某立即腾退上述宅基地,停止妨碍申请人依法使用上述宅基地。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你们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履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申请书》已转我局,现已受理,特此通知。”并于1月29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1月31日签收。同日被申请人将《履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申请书》副本邮寄叶某某,叶某某于1月30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第二款规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五款规定“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嘉善县人民政府转办的申请人的《履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按规定向叶某某邮寄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履职的事项仍在调查过程中,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以至今未收到处理结果为由,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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