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 号)文件要求,我县作为“先打后补”试点县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促进畜禽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落实,夯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基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嘉善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作用,促进畜禽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落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是畜禽养殖场户(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并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工作,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财政补贴。通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改革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户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通过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促进畜禽养殖场户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试行阶段,实施对象为嘉善县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未实施“先打后补”场户仍可按照现有政策,继续由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强制免疫;鼓励镇(街道)对中小养殖场户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区域包干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集中免疫。 补助经费仅用于在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服务本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在我县以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疫苗目录见附件1。 (二)实施畜种和病种 2022年起,我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畜种包括:生猪、家禽、羊等;实施病种包括: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度强制免疫病种并结合我县实际,强制免疫畜种和病种进行动态调整。 (三)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2022年的补贴标准见附件2。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将根据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四)补助数量 结合畜禽正常死亡率、存栏、疫苗利用率等因素,补助数量分别如下: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8ml、猪瘟疫苗8头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3.5头份;每头出栏羊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5ml、小反刍兽疫疫苗1头份;每羽出栏肉禽(不含鸽子和鹌鹑)补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1.5ml、每羽出栏蛋禽场补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3ml。 (五)补助金额 计算方法:每头(羽)畜禽补助金额=疫苗补助标准Í补助数量;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羽)畜禽补助金额Í畜禽补贴基数。 畜禽补贴基数以养殖场户当年出栏产地检疫数作为补贴数量,实施期内养殖场户免疫抗体水平合格,且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予以补贴,免疫效果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相应调减或不予补贴。 纳入“先打后补”管理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并实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信息。如系统中上传疫苗使用量小于文件中(四)规定的疫苗补助数量,则以系统中疫苗使用量为补助标准。 三、实施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规模养殖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2.具备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 3.具备开展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的数据录入工作能力和条件,能够完成年度免疫计划申报、疫苗采购和入库、免疫管理、补助申报等。 4.符合所在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 4.具有完善的疫苗购入、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 5.符合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主体应履行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采购使用。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 (三)完善数据录入。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浙里办”手机APP“浙牧通”,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数据。 (四)加强效果评估。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年度开展1次以上(含1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自行开展免疫效果评价,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评估。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畜禽养殖场要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必须对病死动物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 (六)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前,养殖主体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在年初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认定后,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为实施主体开通用户。养殖主体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使用已提交的用户手机号登录“浙里办”手机APP,搜索“浙牧通”应用程序,点击对应主体进入先打后补模块按方案要求操作。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实施周期结束后一次性补贴到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按照方案要求,实施周期结束后,及时提交补助资金申请。 (三)补助资金审核和拨付。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镇(街道)对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施期内的疫苗使用数量,同时结合抗体检测结果、检疫出栏数等信息,对主体申报补助数量进行核定,并按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监督抽检。县动物预防控制机构对实施主体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每场点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免疫抗体群体合格率须达到80%(含)以上。免疫监测不合格的,及时实施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的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嘉善县内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是促进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作用,促进畜禽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一项新的举措。各镇(街道)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抓好技术指导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同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二)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对试点场进行业务指导、日常检查、相关材料审核。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额度等信息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3.嘉善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规模养殖场) 4.嘉善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5.嘉善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猪 瘟 | 猪瘟活疫苗(脾淋源、细胞源、兔源、传代细胞源) | 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 |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 禽流感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附件2
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序号 | 疫苗名称 | 省级中标价格 | 畜种 | 1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生猪 | 2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生猪 | 3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头份 | 生猪 | 4 |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 1.44元/头份 | 生猪 | 5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禽 | 6 | 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羊 | 7 | 小反刍兽疫疫苗 | 0.40元/毫升 | 羊 |
附件3 嘉善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规模养殖场) 申请日期: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 主体名称 |
| 地 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编号 |
| 畜禽种类 | £猪 □羊 □家禽 | 规模养殖(常年存栏数量) |
| 上年度出栏数量 |
| 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农业主管部门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嘉善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 主体名称 |
| 地 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动物诊疗许可证号 |
| 防疫人员数量 |
| 诊疗许可范围 |
| 第三方服务条件 | 诊疗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是 R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农业主管部门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嘉善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我县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 诺 人: (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善农[2022]65号 关于 嘉善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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