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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09 17:21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房票安置的实施背景

我县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需要安置房源与建设安置房资源匮乏的矛盾、老百姓迫切需求现房安置与当前期房安置的矛盾,根据县政府的创新安置思路要求,寻求多渠道、多措施并举的模式,切实解决现房安置的难点,推出房票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自行购买市场住宅商品房来解决住房事宜,进一步优化住房安置房源配置的多元化,有效解决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难的问题。

二、适用范围

在本办法施行后由县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自行购买本县行政区域内市场住宅商品房的,适用本办法。

三、房票房源

1.市场一手住宅商品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房屋所有权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住宅商品房。

2.市场成套二手住宅商品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上待出售的二手成套住宅商品房。

四、房票面值

房票面值是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一次性货币奖励及购房补贴金额的总和,其中,购房补贴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10%。

五、房票使用步骤

1.房票申请: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在补偿协议生效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货币补偿协议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

2.房票发放: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腾退被征收住宅房屋后,发放房票(存根联、消费联、回执联);

3.房票使用:房票使用人持房票消费联和房票回执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住宅商品房出售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住宅商品房出售方留存房票消费联,返还房票回执联给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购买的一手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按照类别分别纳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管理;

4.房票兑付:房票使用人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住宅商品房出售方持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票消费联共同到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兑付,征收实施单位审查资料后与房票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住宅商品房出售方、银行签订房票使用四方协议。通过审查并签订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房票的实际金额以转账方式划入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专款专用监管。

六、房票使用人

1.被征收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2.被征收人需将房票转赠其配偶、直系血亲的,需要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书,经审核后受赠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七、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自被征收人领取房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使用截止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为准。未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的,房票失效,取消购房补贴。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

九、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73-84601780。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