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95号
申请人:詹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1118号 法定代表人:吕卫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詹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作出的2021年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嘉善县公安局出具的2021年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请求依法督令嘉善县公安局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的2021年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吴某被寻衅滋事一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调查范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作为吴某配偶和申请公开信息中的报警人,自2020年4月最后一次报警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16个月中,没有从被申请人处接收到任何立案与否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也没有经过任何正式通知用以告知申请人后续处理的结果。被申请人简单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予公开信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特向贵单位提出复议申请,望予以采纳为盼。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年第004号); 3.詹某身份证明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2017年11月16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吴某2、报警电话:1330583****。事由:陈某与屠某带领社会闲杂人员到某公司闹事。2、2017年11月16日,社会人员殴打某公司员工吴某2后,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向110报警,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屠某带领社会闲杂人员殴打某公司员工吴某2。3、2017年11月17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屠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某公司闹事,扰乱正常经营秩序。陈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门卫室闹事,动手把门卫室值班人员强行扔出门卫室。廖某及屠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扰乱某公司的经营秩序。4、2017年11月24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申请人向110报警。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和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 1335602****。事由:廖某、屠某、陈某指使社会闲杂人员携带管制刀具在嘉善某公司闹事。5、2018年8月28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廖某、陈某向供电局虚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供电局将某公司大楼停电。6、2019年12月11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廖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阻止嘉善某公司商户陈某装修,不让其施工(期间共报警二次)。7、2019年12月19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廖某、王某等人骚扰威胁嘉善某公司商户,阻止正常经营。8、2019年12月21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钟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廖某驾驶机动车将嘉善某公司大门堵死,导致交通混乱。9、2019年12月23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2****。事由:廖某带领社会闲散人员阻止某公司租户交付租金。10、2020年4月3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廖某带领社会人员堵住某公司大门,不让车子进出,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予以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嘉善县吴某被寻衅滋事一案,该案相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2021年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1年9月2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2021年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符合相关规定。敬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人第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人第二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情况审核报告及情况说明;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8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善公依告〔2021〕第001号)并于8月3日邮寄申请人(XA52737688033),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具体报警时间、内容以及对应的报警电话号码,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8月10日,申请人补正后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1、2017年11月16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吴某2、报警电话:1330583****。事由:陈某与屠某带领社会闲杂人员到某公司闹事。2、2017年11月16日,社会人员殴打某公司员工吴某2后,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向110报警,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屠某带领社会闲杂人员殴打某公司员工吴某2。3、2017年11月17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屠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某公司闹事,扰乱正常经营秩序。陈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门卫室闹事,动手把门卫室值班人员强行扔出门卫室。廖某及屠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扰乱某公司的经营秩序。4、2017年11月24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申请人向110报警。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和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 1335602****。事由:廖某、屠某、陈某指使社会闲杂人员携带管制刀具在嘉善某公司闹事。5、2018年8月28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廖某、陈某向供电局虚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供电局将某公司大楼停电。6、2019年12月11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廖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阻止嘉善某公司商户陈某装修,不让其施工(期间共报警二次)。7、2019年12月19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廖某、王某等人骚扰威胁嘉善某公司商户,阻止正常经营。8、2019年12月21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钟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廖某驾驶机动车将嘉善某公司大门堵死,导致交通混乱。9、2019年12月23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2****。事由:廖某带领社会闲散人员阻止某公司租户交付租金。10、2020年4月3日,位于嘉善县某公司被社会人员骚扰一事中,贵局110及出警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出警登记及记录、询问笔录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报警人:詹某、报警电话:1335602****。事由:廖某带领社会人员堵住某公司大门,不让车子进出,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经审核,被申请人于9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年第004号),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嘉善县吴某被寻衅滋事一案,该案相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同日邮寄(XA52737655333)申请人,申请人于9月3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嘉善县吴某被寻衅滋事一案嘉善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侦查(善公(刑)立字[2019]53273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嘉善县吴某被寻衅滋事一案,该案于2019年9月23日刑事立案侦查,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系刑事案件信息不予公开并告知理由,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作出的编号:2021年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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