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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不服嘉善县公安局处警行为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9-13 09:42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97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罗星派出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车站南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良   职务:所长

第三人:某医院


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2021年8月3日出警行为处理不当,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材料。因某医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复议机关追加某医院为第三人。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对唆使人冯某作出处理。2、要求对本人进行伤情鉴定。

申请人称:2021年8月3日,申请人到嘉善县第一人医院找李医生,到二楼楼层时,被冯某唆使的保安堵住,并强行将申请人从二楼强架出综合楼,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048530警官出警,申请人向警官反映情况后,保安浦某叫来了冯某(即非院长亦非李医生)。申请人认为保安的行为是冯某唆使,并使申请人手臂、胸腔划伤、受损。申请人要求对冯某、浦某等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门诊病历就诊记录一份9页;光盘一个,内容为:057384457320_111727录音、VID_20210803_095234、VID_20210803_095550、VID_20210803_100226、VID_20210803_100545共4段视频、《行政复1》及《记事本》共2份文档;光盘内容说明一份;申请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又提供了以下材料:《对提交于司法局资料的遗漏之处的补充!》打印件一份一页;《是我在2021.05.21.与医务科冯某医生、李医生预约后发生,多次与冯某联系预约和事后与李医生的通话记录的情况!》打印件一份2页;光盘一个内容为:IMG_20210802_093000_682、IMG_20210802_093004_567、IMG_20210802_093255_873三张照片;VID_20210803_094724、VID_20210803_095234(重复提供)、VID_20210803_095550(重复提供)、VID_20210803_100226(重复提供)、VID_20210803_100443、VID_20210803_100545(重复提供)共6段视频; 2021年6月、2021年8月语音详单复印件一份共6页(号码1532528****)。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8月3日上午,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内有纠纷。接警后110指挥中心指令被申请人处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询问登记,经了解系王某向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方调取资料,双方发生纠纷后王某被医院保安劝下楼。8月3日当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王某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某陈述无人殴打自己。民警当场告知王某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医院的处理不满意可通过向主管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2021年9月2日,由浦某代表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与王某在罗星派出所内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定了《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补偿王某700元,王某不再追究因此事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按照规定指派民警处警,履行了相关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处理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裁决。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接警信息、嘉善县公安局110处警情况登记表、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调解协议、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及说明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相关照片、嘉善县中医院医疗检查单据、户籍资料、出警经过、法律依据节选(《公安部关于印发<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21〕5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节选)。

第三人某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答复,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3日上午,申请人前往第三人某医院处调取资料,双方发生纠纷,第三人保安浦某等两名保安将申请人从二楼带至一楼门口处,在此过程中申请人皮肤被划伤。申请人当场报警。嘉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令被申请人处警。被申请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头询问,了解事情经过并登记,对申请人所称伤情进行拍照,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被申请人向第三人调取了监控视频。对申请人制作了书面《询问笔录》,申请人明确陈述无人殴打自己。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案涉事宜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第三人的处理不满意可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9月2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保安浦某出面赔偿申请人700元,双方约定不再追究因此事产生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不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报警、紧急求助和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下达处警指令。”第十六条规定“ 对接报的管辖不明确的警情,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指定处警单位或者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本案中,嘉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申请人报警,指令被申请人处警,被申请人及时指派民警处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询问、登记。被申请人民警调取了监控视频、对申请人做了《询问笔录》,认定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口头告知申请人案涉事宜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第三人的处理不满意可到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后续被申请人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在接到处警指令后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案涉处警处理结果。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