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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2-09-22 15:51 浏览次数:

泰顺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发布〈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请示》(泰政〔2016〕1号)和《关于申请重新发布<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请示》(泰政〔2016〕30号)收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确定的浙江省泰顺县境内的淹没区范围。

二、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按《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浙江省部分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县在工程淹没区所在镇、村及垟溪林场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完成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调整工作。

五、你县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浙政函〔2016〕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浙江省泰顺县境内工程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控制范围,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为高程180.5米。其中:

(一)林地、草地:正常蓄水位高程180.5米以下。

(二)耕地、园地:高程181米以下。

(三)人口、房屋:高程181.5米以下。

(四)专业项目: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主要涉及泰顺县龟湖镇新湖村、龟湖村、郑家庄村、白银村,西旸镇垟边村、垟溪林场。

水库淹没区范围详见《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浙江省部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淹没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浙江省部分报批稿)》,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五、工程淹没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