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S0077111、善国用(2013)第00106215号
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不动产所有权
魏塘街道嘉善国际木雕城一区5041,5042,5043号
公告单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