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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日期: 2022-09-27 16:11 浏览次数:

蒋秀红    因保管不善,将 国用(2005)1-2527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蒋秀红              

2022年9月27日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