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珍 因保管不善,将 00057021、国用(2002)1-923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建华、朱荣良、朱荣富、朱荣根、朱建明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