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明 因保管不善,将 00071919、国有(2003)1-3115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卫明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