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针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医疗、教育、公交、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实施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不断提升,有效解决了上述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为落实上级关于公租房管理的最新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 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适用范围、保障方式、标准认定、职责分工、资金筹集与使用、房源筹集、申请和审核、配给管理、管理和退出、监督管理、其他等十一个部分组成,对公租房的建设、准入、保障、管理、退出全流程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的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二)保障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准入要求 公租房保障家庭需要在申请时符合我县的户籍、收入、货币财产、住房等相关要求,具体条件由县建设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和保障 申请人提交公租房保障申请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授权职能部门核查,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建设局进行受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按相应流程享受保障并遵守《办法》相关规定。 (五)保障管理和退出保障 县建设局、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做好保障管理和退出保障相关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402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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