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8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 职务:局长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G0802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与某公司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2021年7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举报函(关于某公司生产的“宝粒王鸡蛋风味挂面”),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函”。申请人不服,遂复议。1、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标准常见问题与解答(一)》规定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关于挂面标准LS/T 3212-2014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LS/T 3212-2014》该标准只适用于商品挂面。企业生产的花色挂面不适用于该标准,若要生产加工花色挂面,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可见涉案产品不适用《LS/T 3212-2014》,其行为属于乱用执行标准或无标准生产。违反了《标准化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挂面标准LS/T 3212-2014的颁发部门,是我国最权威,最专业的食品(挂面)部门,其作出的各种答复意见是具有学习参考的,但被申请人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没有废止答复解释的情况下,作出与其相反的解释,认为涉案产品不按标准生产不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具有认定、查清违法食品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依法查清事实,也不确认产品是否违法,仅单方面认为不违法就不立案。虽然被举报人留存了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报告,涉案产品是食品生产企业出厂前就不合格,那生产企业就涉嫌伪造出厂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在进货时虽然索取了相关材料,在形式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并未根据索取的材料对食品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对于标签是否经检验合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均没有进行确认。因此,不能仅凭该被投诉举报人索取了涉案食品的相关材料就认定其履行了法律所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显然就是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没有履行到位。关于奖励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进行立案调查,事实认定不清,故申请人的举报是属实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等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其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申请人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工商机关有责任为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但这绝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法生产而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法律责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最大损害。本案当事人作为经营企业在销售涉案产品前应明确知晓其产品属于坑害老百姓的不合格食品,但仍然实施了后续违法行为,实属主观故意违法。该行为不仅无视法律,同时也在同行业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树立了极其反面的形象。同时,涉案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即是确定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人就是被举报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受害者,且被举报人并未与申请人调解成功以消除危害影响,并未积极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并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应当严厉处罚。故被申请人不愿开展实质性调查,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管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申请人认为,依《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食品安全系民生,依法监督利国利民!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举报函、产品图片、购物小票图片一份; 2.《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关于挂面标准LS/T3212-2014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21年1月13日);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送达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G080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2021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6月17日在超市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宝粒王鸡蛋风味挂面”、“宝粒王香菇风味挂面”,认为上述食品添加了“鸡全蛋粉”、“香菇粉”,属于花色挂面,均不适用《LS/T 3212-2014》,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查处、奖励。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当事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净含量为900克的“宝粒王 挂面 鸡蛋风味挂面” 210件,标签上均标注“宝粒王 挂面 鸡蛋风味挂面;净含量:900克;食品名称:鸡蛋风味挂面;配料表:小麦粉、水、食用盐、鸡全蛋粉、碳酸钠;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许可证号:SC10132083100452;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 生产日期2021/06/08 ;委托商:某公司;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某地;产品产地:江苏省淮安市;服务热线:400-0707-550;受委托商:江苏银涂面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金湖县某厂房”等内容及营养成分表,上述产品条形码为:6970576071695; 2.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净含量为900克的“宝粒王 挂面 香菇风味挂面”150件,标签上均标注“宝粒王 挂面 香菇风味挂面;净含量:900克;食品名称:香菇风味挂面;配料表:小麦粉、水、食用盐、香菇粉、碳酸钠;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许可证号:SC10132083100452;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 生产日期2021/06/08 ;委托商:某公司;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产品产地:江苏省淮安市;服务热线:400-0707-550;受委托商:江苏某公司;地址:江苏省金湖县某厂房”等内容及营养成分表,上述产品条形码为:6970576071725; 3.执法人员出示举报材料中的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称打印件中的涉案产品就是上述的“宝粒王 挂面 鸡蛋风味挂面”和“宝粒王 挂面 香菇风味挂面”,上述产品均是花色挂面,均由其公司委托江苏银涂面业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上的“品种明细”一栏下有“1.普通挂面(LS/T 3212);2. 花色挂面(LS/T 3212)”,这也间接说明花色挂面使用执行标准LS/T 3212也是允许的。同时该产品销售前也经过了检验,且检验合格。4.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依法开展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受委托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等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挂面》(LS/T3212-2014)标准3.1: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4.1原料要求 4.1.1小麦粉:应符合GB1355、GB8607、LS/T3202、GB21122等的规定。4.1.2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4.5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4.5.1辅料的使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4.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按GB14880规定执行。4.5.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GB2760规定执行。4.5.4生产过程中用水应按GB5749规定执行。该标准明确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但并未禁止挂面产品添加其他原料,可以添加辅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宝粒王”鸡蛋风味挂面添加了小麦粉、水、食用盐、鸡全蛋粉、碳酸钠等符合《挂面》(LS/T3212-2014)执行标准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涉案挂面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未损害消费者利益,无证据证明其执行《挂面》(LS/T3212-2014)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2021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1年8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G0802号),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对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说明。 1、申请人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标注行业标准LS/T3212-2014《挂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标注的标准符合规定。第一、LS/T3212-2014《挂面》行业标准系国家粮食局2014年发布实施的,该标准3.1条:“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4.5条:“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4.5.1辅料的使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4.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按GB14880规定执行。4.5.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GB2760规定执行。4.5.4生产过程中用水按GB5749规定执行。” 该标准明确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但并未禁止挂面产品添加其他原料,可以添加辅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只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并非标准制定部门,其对有关挂面的答复文件,并非标准文件或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行政约束性,并不影响企业执行《挂面》(LS/T3212-2014)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添加了鸡全蛋粉的挂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挂面》(LS/T3212-2014)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陆启玉、李步凡、陈克明、左社林、张茂生、曹敏、龚火根。2020年9月3日,起草人陆启玉出具一份《关于LS/T3212-2014<挂面>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明》,该说明指出:“行业标准《挂面》(LS/T3212-2014)适用于食用商品挂面,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考虑到挂面产品的多样性,该标准没有限定其它添加物(辅料)的种类。只要是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用盐、营养强化剂、国家标准允许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其它能给产品提供营养和改善口感的食材(如魔芋、蛋及蛋制品类、蔬菜类、杂粮等)。只要满足该标准中的定义及相关指标要求的挂面产品,均可以执行该标准。”第三、上述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商为江苏银涂面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上的“品种明细”一栏下有“1.普通挂面(LS/T 3212);2. 花色挂面(LS/T 3212)”,这更说明上述涉案产品使用执行标准LS/T 3212并不构成违法。第四、挂面中鸡全蛋粉为普通食品辅料,丰富了挂面的口味,既符合百姓消费习惯,也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挂面多种口味不仅未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丰富了市场,且上述挂面经检验合格,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申请人不应获得举报奖励。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奖励情况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举报奖励符合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G080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G0802号)、电子邮寄单、邮寄情况网页打印件; 2.不予立案审批表(善市监稽不立﹝2021﹞19号); 3.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函及相关材料; 4.现场笔录(2021.7.2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 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 8.LS/T3212-2014《挂面》行业标准打印件; 9.挂面标准制定专家对标准的说明; 10.《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节选; 1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节选; 1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节选。 第三人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答复、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1年6月17日在超市购买了第三人某公司生产的“宝粒王鸡蛋风味挂面”,认为上述食品添加了“鸡全蛋粉”,属于花色挂面,不适用《LS/T 3212-2014》,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奖励。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第三人仓库中发现净含量为900克的“宝粒王 挂面 鸡蛋风味挂面”210件,标签上均标注“宝粒王 挂面 鸡蛋风味挂面;净含量:900克;食品名称:鸡蛋风味挂面;配料表:小麦粉、水、食用盐、鸡全蛋粉、碳酸钠;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许可证号:SC10132083100452;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 生产日期2021/06/08 ;委托商:某公司;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产品产地:江苏省淮安市;服务热线:400-0707-550;受委托商:江苏某公司;地址:江苏省金湖县某厂房”等内容及营养成分表,上述产品条形码为:6970576071695。被申请人询问了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第三人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挂面的检验报告、受委托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等材料。第三人委托生产的“宝粒王 挂面 鸡蛋风味挂面”净含量为900克,配料为小麦粉、水、食用盐、鸡全蛋粉、碳酸钠,上述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LS/T3212。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制作《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G0802号)告知申请人,载明:“经查,LS/T3212-2014《挂面》行业标准系国家粮食局2014年发布实施的,该标准3.1条:‘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4.5条:‘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4.5.1辅料的使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4.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按GB14880规定执行。4.5.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GB2760规定执行。4.5.4生产过程中用水按GB5749规定执行。’上述规定明确说明挂面产品可以添加食品辅料等,只是要求添加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等必须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无证据表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挂面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以立案。关于你提出的奖励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物质奖励。”被申请人于同日将上述告知书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现场检查、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涉案挂面适用LS/T3212-2014《挂面》执行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挂面》(LS/T3212-2014)标准3.1: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4.1原料要求 4.1.1小麦粉:应符合GB1355、GB8607、LS/T3202、GB21122等的规定。4.1.2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4.5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4.5.1辅料的使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4.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按GB14880规定执行。4.5.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GB2760规定执行。4.5.4生产过程中用水应按GB5749规定执行。该标准明确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但并未禁止挂面产品添加其他原料,可以添加辅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本案,涉案挂面添加了水、食用盐、鸡全蛋粉、碳酸钠符合《挂面》(LS/T3212-2014)执行标准规定。本机关认为,涉案挂面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未损害消费者利益,无证据证明其执行《挂面》(LS/T3212-2014)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查处、不予奖励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G080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日对申请人王某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G0802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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