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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3-01-03 15:06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文件制定背景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20〕30号)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20〕31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在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均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今年以来,为做好经济稳进提质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各级党委政府对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都做出了重要部署,并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尽快出台新一轮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政策措施,既是上级要求,也是发展所需,意义重大。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促进浙江对外贸易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27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1.取消关于快速到资奖励和企业利润再投资奖励的条款。原因是采纳了第三方浙江理工大学出具的“对于其他所有制的经营者而言实际上属于设置了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的评估意见。

2.为进一步鼓励出口、做大出口总量,增强了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的条款。设置了对当年度出口额首次达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按照升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的奖励条款。同时出口增量奖励去掉了生产型企业的限制,将合法运营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纳入奖励范围。

3.在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方面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补助政策。参考周边县市区的补助水准,适当下调展会补助力度,取消对不在重点展会目录中效果不佳的境内线下展会的补助,取消境内线上展会的补助。但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增加了境外代参展和长期展销的补助。这项政策调整后,将减少约1200万元的资金。

4.对跨境电商政策进行全新调整。为鼓励我县贸易新业态的快速成长,根据当前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从跨境电商的总量、增量和平台建设三个方面进行激励。

5.新增培育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条款。

6.新增对企业网络直播带货销售额的奖励。

四、奖励对象范围

本意见奖励补助对象的范围为:嘉善县境内的外资、外贸企业,境内外中介机构和个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

五、文件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嘉善县商务局(县粮食物资局、县贸促会);

联系方式:0573-84221292(外商投资科);

                 0573-84221289(外经外贸科);

                 0573-84228183(商贸流通科);

                 0573-84221269(电子商务科)。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