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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1-09 09:36 浏览次数:

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四十期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849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农贸市场卞根宝水产摊(销售地址: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大道219号(惠民农贸市场内))销售的鳊鱼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1853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赵华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浙北果蔬批发交易中心客菜区1号)销售的豇豆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倍硫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圆:
二、处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零陆圆。

三、抽样编号为SC22330400318233557的大京果(糕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518号物美大厦1-3层)销售的大京果(糕点)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2034的豇豆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徐才东蔬菜摊(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施家北路46号(施家路菜场))销售的豇豆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甲基异柳磷”“克百威”“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五、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2037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伟峰蔬菜摊(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施家北路46号(施家路菜场))销售的豇豆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对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六、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2018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干窑镇王旭红蔬菜摊(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集贸市场内)销售的豇豆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