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3.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4 技术支撑机构 3.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6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评估 5.2 响应级别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应急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和《嘉善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精密智控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者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是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药安委转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药安委主任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还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其他成员单位。 3.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负责协调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宣传报道方案及口径把握,协调、组织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舆论引导以及互联网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行业发展、食品安全管控能力提升以及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等工作,督促食品工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风险防控工作;协助县商务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保障事故发生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管理。 嘉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故、污染纠纷影响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技术保障工作;牵头做好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的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等工作。 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食品流通行业、餐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等工作;督促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风险防控等工作;负责对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通报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根据污染情况指导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法定职责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等工作;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综合执法局: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因餐厨废弃物处置不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因食品摊贩加工销售的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 嘉兴海关嘉善办事处: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申报、检验、监管和放行等环节的应急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应工作。 3.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药安办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县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3.4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疫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主要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治工作,及时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4)社会稳定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防范敌对势力插手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牵头、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指导协调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专家咨询组: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专家咨询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6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事故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或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对需要县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向县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4.3 报告 4.3.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县食药安办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机制,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立即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政府及县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4.3.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5.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全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经初步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县食药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药安办应立即向县食药安委领导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报告。 (2)县食药安办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并组织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食药安委立即转换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道)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应由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担任。 (4)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危害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5)应急指挥部要与嘉兴及事发地镇(街道)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镇(街道)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2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经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5.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医学救援。医疗救治组或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3)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4)检测分析评估。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信息发布组要做好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调整前后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调整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调整Ⅲ级应急响应,县食药安委调整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分别由国家、省、市食药安委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县食药安委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处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镇(街道)、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总结评估报送市人民政府,市食药安委。 6.3 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或负责人实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收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 各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食药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县级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政府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县食药安办适时对各镇(街道)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嘉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善政办发〔2016〕142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级指挥机构 2.2 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升级或降级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评估 5.3 有关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教育培训 6.9 应急演练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救援,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统筹协调、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2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3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4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级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县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市指挥部做好较大、重大及特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专家组。 2.1.1 县指挥部架构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县府办、县公安局分管领导。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国网嘉善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和事发镇(街道)主要领导。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县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1.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 (2)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全县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和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统一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县委、县政府、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通过媒体指导疏散事故周边群众;指导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县发改局:与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共同支持事发镇(街道)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事故区域警戒及治安管理,加强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遗体接运、配合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工作,对遭受事故严重影响的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支持事发镇(街道)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县建设局:牵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控监测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全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县交通局:协调应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物资设备。 县水利局: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县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对突发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统计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心理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与处置,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对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化学物品泄漏事故进行紧急处置;组织协调其他社会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对遭受事故严重影响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牵头或配合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协助指导污染物品清除和危废处置。 县气象局: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 国网嘉善县供电公司: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指导、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2.1.4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为县指挥部办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参与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召集县指挥部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2 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配合县指挥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县建设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 预防和预警 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县建设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2 预警行动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县建设局。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县建设局。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程序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建设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 4.2.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分析,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6)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 应急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县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突发事故救援进展,协助县政府对事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 (2)加强与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次生事故(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救援处置的需要,组织应急救援专家支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3.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指挥部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并在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4.4 信息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和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或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失踪和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措施等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事故导致的次生事故(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通过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电视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形式。 4.5 响应升级或降级 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或达到更高级别时,县建设局和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研判,Ⅲ级应急响应升至Ⅱ级应急响应的,或Ⅱ级应急响应升至Ⅰ级应急响应的,立即上报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Ⅳ级应急响应升至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有效遏制时,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Ⅳ级响应由县政府或县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 4.6 响应终止 当事故或险情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牵头负责。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家属按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对受伤人员做好救治、救助、心理干预工作;做好保险理赔、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治理、次生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 5.2 事故调查评估 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县政府、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 有关责任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县级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建工作。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6.2 通信保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网络通信保障制度。 6.3 装备物资保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牵头制定公路、水路运输工具调用保障制度,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视情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 6.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保障,协助县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情况紧急时,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需要,商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6.7 经费保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6.8 教育培训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9 应急演练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7 附则 县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县建设局将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善县建设工程突发(群体性)事故应急预案》(善政办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善政办发〔2023〕43号(关于印发嘉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嘉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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