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教基〔2022〕85号),于2022年12月10日施行。 嘉兴市教育局、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部门共同研究修订并印发《嘉兴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嘉教计〔2022〕192号),于2022年12月30日施行。 省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中均明确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制订依据 1.《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教基〔2022〕85号) 2.《嘉兴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嘉教计〔2022〕192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明确了我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适用范围、规划审批、配建要求、监督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 配套幼儿园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2.明确规划审批 明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在配套幼儿园规划审批中的职能。 根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县发改局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 县发改局立项审批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出入口设置、建设要求等,并征求县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3.明确配建要求 配套幼儿园应当日照充足、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等。 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满足消防、反恐、卫生、环保相关要求,按学校规模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幼儿园地下空间用于幼儿园教职工及家长接送停车等。 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按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标准执行,同时,应充分考虑幼儿的特殊性,做好活动场地、绿地及相关环境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4.明确监督管理 明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四部门管理职责,切实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四、施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善县教育局 联系电话:0573-89102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