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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序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12-12 14:19 浏览次数:

案例1

嘉善县西塘镇某有机生态农场有限公司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案情简介】

嘉善县西塘镇某生态农场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平台网店销售有机花茶,其商品详情页广告宣传“具有抗菌、抗氧化、抗发炎等作用。尤其对干燥、敏感以及老化的肌肤特别有用”等内容 。经查上述花茶为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中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

【案情简介】

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初在拼多多注册店铺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各品牌的洋酒,后被消费者举报。本局于2022年1月7日查获当事人存放洋酒的仓库,查获假冒洋酒12个品种142瓶,品牌有:轩尼诗、马爹利、皇家礼炮、芝华士等,货值共9.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所指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本局于2022年3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洋酒142瓶,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例3

嘉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嘉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在其抖音平台上的旗舰店直播时宣传某品牌纸巾“成分是可食用”、“含有木糖醇”、“保湿因子含量14%至16%”等内容,经查上述宣传内容为虚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处罚。

案例4

嘉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一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对嘉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酒柜上,执法人员发现13瓶奥兰戴桃红气泡酒,售价为128元/份,产品均无中文标签:在刺身专间原料冰柜,发现一盒鳌虾,产品无中文标签;在刺身间货架上,发现一瓶纯金箔,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上述纯金箔添加在当事人销售的蓝鳍大腹(3片)产品中,售价为168元/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5月20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阮某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阮某在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4日开始为宁波某公司加工检测新冠病毒用核酸检测棒。2022年3月17日被本局依法查获,至案发,当事人共加工检测新冠病毒用核酸检测棒4.4万个,被本局扣押13.55万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2年6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

案例6

嘉兴某置业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案情简介】

嘉兴某置业公司在其所开发楼盘销售案场销售商品房时,通过人脸抓拍摄像头收集到访客户人脸信息,同步上传至云平台,借助云平台人脸识别渠道风控系统识别区分消费者的来源渠道,以防止渠道舞弊和规范佣金结算,既未明示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及收集、使用规则,更未征得消费者同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2022年1月24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嘉善某喜糖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嘉善某喜糖商行在其商行仓库内将已过期的食品生产日期用药水擦除,使用喷码机打上新的生产日期。当事人将上述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流入市场进行销售,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7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问题食品、作案工具及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嘉兴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案情简介】

嘉兴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所开发楼盘销售案场发布价格调整通知:项目2022年7月月度销售目标已达成,经项目公司研究决定,现要求项目营销部暂停目前所有优惠活动,购房优惠、折扣全面取消,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售房源价格均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上调500元/平,新的销售政策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但实际房源价格并未在原有基础上上调500元/平,给消费者带来了误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6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嘉善县陶庄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案情简介】

嘉善县陶庄镇某电动车行销售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车,通过店内销售,将整车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车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经专业检验机构依据《2022年嘉兴市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2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发现该店电动车整车质量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7800元。2022年11月22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嘉善县某塑料五金商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案情简介】

嘉善县某塑料五金商店销售的1177台家用燃气灶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均因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不合格燃气灶具产品共计1177台,总计货值5万元,案发时该商店已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产品17台,违法所得86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16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店作出没收1177台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865元、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