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根据省、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相关要求,特制定《嘉善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善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嘉善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切实解决高标农田建后长效维护、运营管理等短板问题,运营体系、数字应用、日常监管、资金运作等关键问题,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如机耕路、机耕桥、绿化工程、排灌泵站、灌溉渠道、排水渠道等,确保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轻微和局部损坏进行的修理、保养和防护,以及每年按计划定期进行的整修和养护,以维持工程完好,保持项目的设计功能,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与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未明确产权归属或产权不明晰的,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章 管护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各镇(街 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的修订和完善;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指导镇(街道)成立村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组织。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的日常检查,落实镇级管护资金,督促各村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组织;整理汇总村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资料,测算、编报各村管护资金。 第六条 各行政村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村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建立村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和管护措施;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七条 承包经营主体主要职责:承包经营主体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自己承包经营田的工程设施,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并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及维修,确保工程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章 管护机构及管护模式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各有关部门向 项目所在村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由所在村管护或委托管护组织管理。村级管护组织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和管护措施,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特点因地制宜,因类施策,采取不同模式开展管护,可以采取以下管护模式: (一)聘请管护员专职管护的模式。由各行政村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管护员上岗后履行管护责任,并接受村民委、村民、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二)承包、租赁经营管护模式。土地经营权流转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承包经营者承担管护责任,履行管护义务,并接受村民委、发包方和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三)第三方管护模式。鼓励聘请专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组织,以灌区为单位,将所辖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委托给专业管护组织管护,同时接受村民委、村民和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监督。 (四)保险管护模式。按照“政府引导、试点先行”的原则, 由保险公司与行政村签订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管护责任,并接受村民委、村民和镇(街道)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监督。 (五)其它模式。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由政府补助、村自筹、群众筹资等多种形式筹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十一条 管护资金来源: (一)县及以上相关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补助、奖励资金; (二)镇(街道)、村安排的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资金; (三)其他可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的财政性资金; (四)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五)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 第十二条 管护补助标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资金县级统筹情况调整。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行政村将上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台账收齐,由 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每年年底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金额,其中县级及以上管护资金可提前预拨至镇(街道)财政。 第十四条 各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管护组织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组织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二)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者将 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的; (三)其他不履行农田基础设施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善农[2023]95号 关于印发嘉善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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