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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31 10:58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出台《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精神,推动嘉善旅游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全县旅游业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出台了《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已失效。为巩固全域旅游创建成果,推进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根据《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奖补对象

涉及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产业素质与服务品质提升、旅游市场拓展、智慧旅游与信息化、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提升、乡村旅游发展等方面的旅游企业和有关镇(街道)及行政村等。

三、《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奖补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做大文旅项目投资、健全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文旅企业规模、优化文旅市场品质、丰富文旅多元业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共六个方面30条,具体为:

(一)做大文旅项目投资。

1.旅游重点项目投资。经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社会资本投资旅游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对改扩建的社会资本投资旅游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补,最高50万元。

2.乡村旅游项目投资。省3A级景区村庄内开发的乡村旅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补,最高50万元。

3.“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对获评省“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的项目,每个点位给予2万元奖补。

(二)健全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4.旅游公共服务咨询设施。对符合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并承担相对应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长三角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县级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县级旅游集散中心给予每年15万元的日常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对新评定为浙江省一级、二级、三级的旅游驿站,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补。

5.智慧旅游项目。对实现与旅游大数据平台数据互通的旅游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0万元。对建成智能导游、VR全景、电子导览图等应用系统的旅游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万元。

6.标识系统。对在县域主干道、镇(街道)、村主要道路新设置旅游交通指引标识系统的,按实际投资额的7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对度假区、旅游景区、3A级景区村庄内部自行设置的旅游标识系统,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15万元。

7.景区旅游设施设备。对购买游船(艇)、旅游营运车、环保电瓶车、游览小火车等旅游设施设备并在本县度假区、旅游景区、景区村庄内投入运营的,且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同一项目三年内不能重复享受奖补。

8.机器人服务与自助入住终端。对旅游企业提供具备语音交互功能的机器人服务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最高5万元;对旅游饭店设置自助入住终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最高2万元。

(三)提升文旅企业规模。

9.A级景区游客人次。根据数字文旅应用平台显示数据,对企业实体化运营的A级旅游景区,年游客人次达到500万以上,同比增幅达到15%、10%、5%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年游客人次在50万至500万之间的,同比增幅达到15%、10%、5%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10.限上住宿业营业额。限上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补;当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25%、15%、5%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当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25%、15%、5%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11.住宿业入规。对当年新纳入规(限)上住宿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新进规”一次性奖补最高20万元,“小升规”一次性奖补最高10万元。

(四)优化文旅市场品质。

12.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120万元奖补;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补;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金3A级、3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补;对新评定为浙江省5A级、4A级、3A级景区镇的,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补。

13.景区村庄。对创办运营公司或引入市场运营主体满一年的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运营期间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基本扶持资金15万元。根据全市3A级景区村庄旅游发展监测评价年度排名,列全市排名前50%的,给予20万元奖补。

14.旅游饭店。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金鼎(金桂、金树叶)、银鼎(银桂、银树叶)饭店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补。

15.民宿。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评定为浙江省白金宿、金宿、银宿等级民宿品牌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16.旅行社。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17.旅游厕所。对新评定为浙江省AAA、AA、A级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对根据旅游厕所质量要求建设并评定为I类、II类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补。

18.住宿业。鼓励限上住宿业企业加强与国际、国内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新引进的由国际、国内知名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

19.旅游商品。对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或单位,获得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导评定的国家、省、市、县旅游商品称号(或荣誉)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补;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奖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5万元、2.5万元的奖补;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补。

20.特色美食。被评定为省级特色美食小镇、省级特色美食街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被评定为省级、市级特色美食旗舰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被评定为省级、市级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补。

21.旅游标准化。对将优秀企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性规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推广实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通过验收的“嘉善县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补。

22.其它品牌建设。对由国家和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导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国际人文交流基地等各类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补;获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生态旅游区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评定为3A级、2A级、1A级省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补。

(五)丰富文旅多元业态。

23.地接。对组织国内外(非嘉善籍)游客10人及以上的团队,游览我县2个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入住嘉善县住宿单位(包括旅游饭店、限上住宿单位、等级民宿,名单每年另行公布)1晚及以上,当年度累计组团量达到20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给予每人50元奖补,单个旅行社奖补最高20万元。

24.推广活动。对举办列入嘉善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的全县重点和一般宣传推广活动的旅游企业,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次活动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补80万元。

25.旅游演艺产品。对利用我县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演艺产品,在县内驻场演出一年以上的,经认定,按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的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对持续开展3个月以上且每月开展4次以上游客互动体验项目,经认定,按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万元。

26.旅游专线。对开通县域内长三角(江浙沪两省一市)、县内(含乡村)旅游专线且运行满一年的企业(不含旅行社组织的散客班线),分别给予每条专线20万元/年、15万元/年的奖补,同一企业最多可申报3条专线。

27.境内、境外展会。对由县文旅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4万元的奖补,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可奖补1个展位费;参加境内专业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0.5万元的奖补,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可奖补不超过3个展位费。

28.县外培训会议、会展。对旅游企业引进县外或长三角三省一市区域性培训会议、会展,且单个会议、会展营业额5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5万元。

(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29.人才培育。在县内A级旅游景区(含景区村庄)服务一年及以上的导游,新取得国家高级导游资格、中级导游资格、导游资格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4万元的奖补。对考取外语或小语种导游证的专职导游,给予报销考务费和0.3万元奖补。

30.技能提升。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含青吴嘉三地)文旅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给予一次性奖补: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补;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补;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奖补。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行业技能比赛获得鼓励奖或积极参与的,每个参赛选手奖补300元。

四、《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申报时间

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于每年一季度由县财政局、县文旅体局发布申报通知。

六、《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其他事

本办法涉及兑付的年度财政奖补资金数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切块下达。单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凡是晋级项目给予差额奖补。

七、《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所涉及的奖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解读部门与联系方式

由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73-89101202。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