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2〕39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阮建松 职务:局长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1118号 申请人胡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善公(魏)不罚决字[2022]0003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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