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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四十二期
发布日期: 2023-02-01 15:17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835639的百果麻饼(烘烤类,热加工)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西塘杜福堂食品厂(生产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邗上村南浜21号(西塘工业功能区))生产的百果麻饼(烘烤类,热加工)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案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1306632087的酱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亿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村新优路96号底层东侧)销售的酱豇豆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541302的长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王恒民蔬菜店(销售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南路65、67号)销售的长豇豆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