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1 16:51 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配置资源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按照中央部委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特困供养救助工作实际,制定了《嘉善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由总体要求、救助供养认定、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救助供养形式、救助供养办理程序、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保障措施等七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强化政策落实,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典范建设。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

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包括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六个方面。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嘉兴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方面,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嘉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需凭本人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确认。最后,由县民政局作出核准。

(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县域范围统筹,可以采取毗邻镇(街道)协商共享服务的方式,也可以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是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同时,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能力,配置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以及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

(七)保障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县民政局要切实负起主管职责,卫生健康、教育、建设、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以及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政策制度的统筹衔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必要运行经费纳入当地财政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嘉善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573-84022486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