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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云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云镇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4-13 09:06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文件制定背景

大云镇是全域旅游的示范镇,最大的特点体现在产业融合发展。作为示范区嘉善片区“一城一谷三区”规划中的长三角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坚持全要素美丽共享、全方位融合共生,以“旅游+”串联产业融合,走出了一条以碧云花海十里水乡、歌斐颂巧克力、云澜湾温泉等为代表的全方位、全矩阵的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发展之路。为推动大云旅游产业发展,助推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实现大云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发展阶段浙江嘉善县域高质量发展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1529号)按程序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的文件精神,参考周边乡镇政策,结合大云镇实际情况,出台本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文件主要围绕加快大云旅游产业发展、助推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实现大云旅游高质量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优化旅游业产业结构、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1.对通过国家级3A、4A、5A旅游景区复核的旅游企业和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

2.对引进符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的五星级酒店(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http://www.ctha.com.cn/最新公示的《全国五星级饭店名录》为准)或甲级旅游民宿(以市场管理司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发布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公告》为准)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符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的四星级酒店(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http://www.ctha.com.cn/最新公示的《全国一至四星级饭店名录》为准)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设的夜游类休闲度假产品并常态化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的夜游类休闲度假产品每年仅可申请一次,每次仅可申请一项。

4.对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系统与大云旅游度假区大数据数字化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包括且不限于车流量、人流量、客流量等相关旅游数据)的企业或单位以及开发建设用于完善大云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的相关设施、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企业或单位同时符合《嘉兴市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指引标准》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对度假区内(包括景区村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垃圾桶、景观小品、小型游乐设施等项目,符合度假区标准和风貌要求同时被列入当年度“浙江省微改造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项目库,且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仅可申请一次,每次仅可申请一项

6.对优化度假区内现有公共自行车站点、完善度假区内多种交通租赁方式的旅游企业或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7.对已被纳入“四季大云”活动体系内且单次宣传营销节庆类活动规模在200人的活动,连续举办三年的,可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连续举办五年以上的,可按实际活动费用的4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连续举办十年以上的,按实际活动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适用范围

1.申报企业和单位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大云镇人民政府、嘉善大云温泉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的与旅游相关的宣传营销、旅游服务、相关职业培训等行业活动,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申报企业和单位应按时如实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供申报材料。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所涉及的奖励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大云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573-84666016

 

信息来源: 大云镇(大云温泉旅游度假区)